深度解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世今生

虽然延迟退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提前退休政策的依然存在,可究竟什么是特殊工种,该如何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始终困扰着许多人,本文就来深度解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世今生,让大家看个明白。

深度解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世今生

由来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建国初期,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中: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由此可见,这里提到了提前退休的年龄和工龄折算。

明确

1978年,改革开放后,政策更为明朗。《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深度解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世今生

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成份占绝对主导地位和“单位保障”的特点是相适应的,在当时劳动保护手段不健全、就业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保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这也是目前办理提前退休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中此有冲突的,以此为准。过去所谓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是指经过劳动部门正式招工的,计划内的全民工、集体工,过去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中所用的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地带工。

所以在从事特殊工种期间,不是上述体制内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的员工,包括体制内但未办理招工手续的,均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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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国家劳动总局于1978年7月11日颁布。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可以看出这里明确了特殊工种的审批部门,对需要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工龄作了细化。

简化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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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可见,在过去两年时间内,打擦边球的部门比较多,所以出文规范了一下。

这段时间认定的特殊工种非常多,比如《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新闻出版企业的印刷和印刷器材两个行业中试行熔铅工等17个工种提前退休办法。

转折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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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从1958年起,国家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目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劳动部审批;1985年以后,目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1993年7月,该目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由于几经变化,政出多门,宽紧不一,带来很多后续问题。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再也没有公布新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目录。

乱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大量国有集体单位经营不善,关停并转,部分企业的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管理混乱,在申报退休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企业伪造档案、涂改原始记录,违规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正常现象。

一些国企出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为了减员增效,提前退休也成了不少企业和职工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险箱”。在一些地方,属特殊工种原因而提前退休的比例竟高达26%,换句话说,每5名提前退休者中就有1名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殊不知,企业降低了用工成本,却对社会保险基金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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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的联合作假,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关门

1999年,针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以市场为导向,弱化计划生产,逐渐撤消了行业主管部门,之后没有重启特殊工种目录修订工作。连办理特殊工种审批的部门也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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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思考

自此,再无新的特殊工种通过审批,一晃快20年过去了,经济在飞速的发展,的确有的工种已经消亡了,比如印刷业的熔铅工,也有许多工种的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依然有许多脏活累活需要大家去做,特殊工种的共同特征是苦、累、脏、险,农民工已逐渐成为特殊工种的主力军,而农民工由于体制、户籍等原因,这些政策与他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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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起职工的养老保障方式随之发生转变,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不能适应养老保险机制转变、劳动条件改善的新情况。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如提前退休,对制度产生很大冲击。

目前也只是通过在《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促使改善劳动环境,对这些特殊工种进行补贴。但是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实行劳务派遣的,恐怕连这些基本的保障都挺难执行 的很好。

未来

尽管提前退休政策已不尽合理、亟待完善,但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审慎进行。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二 严格控制基金支出

(三)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下一步,将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明确划分政府、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加快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

办理

过去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上海市为例:

办理的法律依据:《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的规定,本市单位的特殊工种暂按以下规定确认。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下同)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确认。

  2.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设有特殊工种但尚未申报确认的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

除按到龄退休规定携带的材料外,还需携带:

  1、《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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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果确实是特殊工种,符合年限,过去是全民或者大集体,企业又曾经申报过特殊工作,档案齐全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列入的,体制外的朋友,也别太纠结,着眼当下,生活总要继续,心情愉快的过好今后的日子。

写完这篇,仿佛又在历史的长河里走了一遍,感谢那些曾经在特殊工种岗位上付出的人们,也为那些弄虚作假的感到愤怒,又为确实是特殊工种又得不到保障的,感到委屈。

愿后面少一些这种岗位,让我们的谋生不要如此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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