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瞞著孫子購房起訴維權獲得保護

產權證只有奶奶一人名字

決定起訴對小王來說是很難的,因為他要告的是他的父親、姑姑和叔叔。作為小王的律師,我只能告訴他,將他的這些親人作為被告,是法律規定,也是必須的。最終,小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是在起訴狀上籤上了自己名字。

作為原告小王的父親,是當年去新疆的支邊知青,小王是回滬知青子女,回到上海後,小王的戶籍就遷入了奶奶居住的老房子處。之後,老房拆遷,小王和奶奶一起分得了本市A處公有住房,祖孫兩人一起在該房屋居住生活。

今年年初,奶奶因病過世,當談到奶奶的遺產繼承時,小王才知道A處公有住房已在2005年由奶奶出面購買為產權房,產權證上奶奶只寫了自己一個人的名字。

面對這一突發狀況,小王只有求助於律師。在我的建議和幫助下,除了調查該房屋的產權信息等資料,還前往相關管理單位調取了小王奶奶將公有住房購買為產權房的相關材料。其中有一份《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中,有一個小王的簽名,但小王一眼就看出,這個簽名不是他本人所籤,上面的蓋章也不是他所為,他從來沒有見過這個協議書。

孫子訴求遭家人一致反對

庭審中,我認為,在祖母過世後,小王才得知祖母與售房單位在未經小王同意且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並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祖母一個人名下,祖母的行為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權益,所以要求確認小王的奶奶與售房單位簽訂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

作為祖母繼承人的姑姑和叔叔都認為購房時雖然小王不知情,但因為小王是回滬知青子女,是母親隱瞞家裡人,才將小王的戶口遷進來的,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同意,沒有母親,小王的戶口還在外地,所以母親對她自己的的房子是有決定權的。

售房單位稱,當初購房時,他們對相關材料只是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所以《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上的簽字是不是小王本人所籤,售房單位是不清楚的。對於小王的訴訟請求,由法院依法處理。

針對被告的辯稱,我提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綜上所述,小王的祖母在未徵得小王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權益,理應排除妨礙,故小王要求確認祖母與售房單位簽訂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終,一審判決是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祖母與售房單位簽訂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收到判決後,看到小王不再糾結的笑容,讓我也會心一笑。(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黃華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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