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

微愛宿遷

尚辯法律人為您解答:

你所說的損失補償就是法律規定上的“國家賠償”,要申請國家賠償就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是撤銷案件、二是不起訴、三是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均不滿足,那麼就難以申請得到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加之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取消了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實行了確賠合一的審查程序,由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刑事拘留是否違法享有了終局的審查權。修法之後,針對刑事拘留行為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數量增長很快,全國法院2017年已經受理的刑事賠償案件中,60%的案件屬於此類,這就要求對違法刑事拘留的認定應有一個清晰的標準。

國家賠償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一、刑事訴訟程序是否已經終結?

國家賠償法規定“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和“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三類情形,是國家承擔違法刑事拘留賠償的要件。為使國家賠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科學銜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提出違法刑事拘留賠償申請,應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出。嫌疑人所涉刑事案件,如果只是市法院准許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後,既沒有決定不起訴,也沒有由市公安局撤銷案件,顯然不屬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三類情形。但能否就此認定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單純對照刑事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市法院准許檢察院撤回起訴,刑事訴訟程序並不確定終結。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既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但實踐中,檢察院不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長期擱置,或者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之後,公安機關不撤銷案件而長期擱置,使之成為“掛案”的現象屢見不鮮

。如果一味堅持“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和“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會使不依法終結刑事訴訟程序,成為司法機關規避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避風港。因此,最高法院《 關於熊培祥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答覆函》([2011]賠他字第10號)明確,如果法院裁定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後,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亦未重新起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可視為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本案檢察機關未重新起訴,則可視為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應予受理。

二、刑事拘留是否違法?

國家賠償法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採用違法歸責原則,即國家僅對偵查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刑事拘留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體現了國家對偵查權的充分保障,以及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的科學銜接。刑事訴訟法列舉了公安機關對於7類“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於重事實、重證據的刑事追訴,“重大嫌疑”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是其應有之義。尚辯法律人認為,這是判斷拘留行為是否違法的根本標準。從證據角度看,拘留行為有一定的證據支持,因此,很多的刑事拘留都會因為有基本的證據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審理中,有人提出,刑事案件最終的結果顯示拘留所依據的犯罪事實不存在,而公安機關不僅拘留了嫌疑人,還延長了拘留期限,顯然不合適,應認定拘留違法。從立法本意看,是否違法應從行為角度而不是結果角度來判斷,且賠償委員會依法僅能進行合法性審查而非合理性審查。很多嫌疑人有多次作案的嫌疑,雖然從案件結果看,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合理性存在一定的問題,但符合延長的法定條件,也不超過法定期限,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三、拘留時間是否超過了法定時限?

有一案例嫌疑人認為公安局對其拘留 39 天,超過了法定拘留 37天的期限。而公安局主張拘留沒有超過法定期限,且該局在下午四點接到決定後即送達看守所,將嫌疑人釋放,符合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的規定。兩方的分歧在於羈押期限的計算方式不同。對於羈押期限的計算方式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及計算方式作了明確,拘留後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後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例如,公安局在6月5日晚23 時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後將拘留時限延長至 30日,其於7月5日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沒有超過30日法定期限。7月12日,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公安局當日下午16時接到該不予批捕決定後,即報請領導同意,為嫌疑人辦理相關釋放通知書。從案例的相關送達回證看,看守所於7月13 日早4點簽字收到,未超過《期限規定》所要求的8個小時。

綜上所述,如果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採取的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拘留時間也未超過法定時限,那麼申請人的國家賠償請求將不會支持,反之,違反其中之一,作為申請人將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尚辯法律人

被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人,經過調查證明其是無罪的,郭廣吉律師認為:被拘留的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一、被違法刑事拘留,可以提出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被違法刑事拘留的人或者被刑事拘留超過法定時限,之後所涉案件被偵查機關撤銷、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審判機關依法宣告無罪的人,都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該數字是根據2017年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而出。

三、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拘留人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四、不予國家賠償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因為被拘留人說謊話或者自己偽造證據被刑事拘留的,以後即使被認定為無罪,國家也負責賠償。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年齡未達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因精神病問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刑事責任已被追究過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自訴或者撤回自訴的情形,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郭廣吉律師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偵查手段,大部分刑事拘留是公安局換做出的,我想題主問得也是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方面的問題,咱們今天就說說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如果刑拘錯人是否需要國家賠償的問題,我的答案是公安機關依據《刑訴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做出的刑事拘留決定,如果經過調查證明無罪的話公安機關不用國家賠償,這一點我曾經參與《河南省傷害案件辦理細則》制定討論時曾經與河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的幾位法制專家共同討論過刑拘以後如果雙方和解需要撤案,那麼刑拘是不是錯誤?是否需要國家賠償?

下面咱們先看看什麼樣的條件夠刑拘。

首先,案件是刑事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立案時候才能有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其次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第三刑拘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注意,是有這七條中的一條就能刑拘,其中第二條使用較多,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這裡用的是或,就是二者有其一即可刑拘。在理論是有受害人指認你犯罪,公安機關就可以把你刑事拘留。在具體案件中,公安機關一般在有三個人都指認一個人時才會採取刑拘措施。有人會問那他們三個人冤枉我怎麼辦?公安機關在每一份筆錄都回告訴被問的人“你應如實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如果做偽證或者隱匿違法犯罪證據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你聽清楚了嗎?”這個一般在筆錄開始就會提出,如果是做偽證冤枉了別人造成被冤枉的人被刑拘,查明以後公安機關要追究做偽證的人誣告陷害罪的。

公安機關對某人做出刑拘決定不是憑空做出的,而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滿足相應的條件,而且刑拘錯人有追責的目標。如果被刑拘人要求賠償可以民事訴訟誣告陷害的嫌疑人。

所以,刑拘錯人確實證明被刑拘人冤枉,但是冤枉你的人並不是公安機關而是做偽證去指認你犯罪的人,被冤枉應當得到賠償,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公安機關對刑事拘留有些嚴格的法律規定,誰也不認識誰,誰也不會拿著自己的飯碗去開玩笑。有人說公安機關喜歡亂刑拘人,因為他們就是喜歡欺負人,做壞事。請記住,欺負人得看需要不需要付出後果,做壞事不自責的人我還沒見過,能夠一直不停的做壞事的人也不存在。公安機關只是執行法律的一個機關,按照法律辦理各種案件,案件之前與案件中的各方都不認識,何必就閒著沒事欺負過在你身上使壞呢?公不公道打個顛倒,假如你認為公安機關就是壞那證明你的心裡更壞。

說多了,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依據刑訴法做出的刑事拘留,如果時候發現被刑拘的人無罪,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更不會國家賠償。


知守知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本題: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

回答是:關鍵問題是,拘留過程中,拘留機關有無過錯。如果有過錯,當然要賠償,如果沒有過錯則不需要賠償。

有過錯需要賠償的常見情形:

1、公安機關在審查是否需要拘留的時候有過錯。例如,錯拒了同名同姓或模樣相近的人。

2、違反法定程序拘留。例如,根據領導指示拘留。或者辦案個人擅自決定拘留。

3、應當變更拘留措施的時候,不及時變更造成超期拘留。

上述幾種情況,當事人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另外,並不是全部的錯拘都需要賠償。有些案件,辦理拘留的公安機關本身並沒有過錯,也就不需要賠償。

常見的情形有:

1、受他人誣告陷害的,經查明後由誣告陷害當事人承擔,如果公安機關並無過錯,不需要賠償。

2、被拘留人自身的過錯。例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妨礙公務且拒絕提供自己身份信息導致被拘留的。

3、其他個人或單位的過錯導致的。例如,其他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拘留的,這種情況一般由要求協助拘留的公安機關負責賠償,具體拘留的機關沒有明顯過錯不需要賠償。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是被拘留的人經審查,犯罪情節輕微或其他原因(如刑事自訴案件達成刑事諒解)沒有被追訴,這種情況雖然當事人被宣告無罪,但是隻不過是犯罪情節輕微,並非完全無罪,如果被拘留的時候程序沒問題,辦理拘留的機關也是沒有過錯的,一般也得不到賠償。


淮北日月升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1、人身自由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2、精神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葉律師



西門觀點:可以要求賠償,但有具體規定。

首先要明白什麼是‘’刑事拘留‘’?

由此可見,題主所說的無罪,指的是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有執行刑事拘留的權利的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

那麼,被刑事拘留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立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題主所說的當事人可能是第一或第六種情況。雖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或其它原因。說無犯罪事實,應該不對。

那麼撤銷立案後,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看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有無違反刑事訴訟規定,如果沒有,就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即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是按照在超過刑法規定的拘留期限(刑事拘留一般為三個月)以外的天數進行賠償。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關於"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的問題?

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也不會有任何補償。其法律規定如下:

一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國家賠償法定條件。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的法定條件是:被司法機關釆取法律強措施,被宣告無罪,或撤銷案件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被司法機關採取法律強制措施,並宣告無罪或撤銷案件的行為才能獲得國家賠償。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屬於法律強制措施之一),經調查證明無罪,不是宣告無罪,或撤銷案件,就不是國家賠償的法定條件。

這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根據認錯(或認罪)態度和得到當事人的諒解,或危害不很嚴重的一種從輕處理措施。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處理文書,一般以"不構成犯罪,予以釋放"放人,或以"不予起訴"、和"免於起訴"結案放人。

對於這種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稱為"有事,但事不大",或"有錯,不構成犯罪"。當事人應引以為戒,千萬不可涉嫌刑案。

因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管見了。


世好3

刑事拘留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撤銷立案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例如,某個公民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案件屬經濟糾紛而不屬於經濟犯罪,依法撤銷刑事立案,解除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被拘留天數*國家賠償標準+適當的精神損失費。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國家,當事人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公安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429方寸世界


雨軒品茗2

以我對我國司法部門的瞭解,只要刑事拘留你的就沒有無罪釋放你的,不會給你這個空子鑽的……你還想賠償??呵呵😊據我瞭解,只要是被刑拘的,只有以下幾種出來的可能:一,取保候審,意思是由保人或者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先把你放出來等候處理結果,取保期間不能隨便離開家鄉到外地。一般取保候審時間是一年……還有一種是逮捕後檢察院免於起訴(自1997新刑法頒佈後就沒有免於起訴了)。第三,法院認為你悔罪態度較好,罪行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別的,就沒了……哦,還有種……就是你身患重大傳染性疾病……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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