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結婚時男方婚前的房產必須加上她的名字合不合情理?

擁軍商貿4006502119

男方婚前的房產,結婚以後仍然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加上女方姓名,該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也就是說,如果不加女方名字,將來離婚的時候女方無權分割該房產;如果加上女方名字,將來離婚的時候女方就有權分割該房產。

如果你該男子,你願意加上女方姓名嗎?

其實,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如果你深愛著你的未婚妻,堅信你們的婚姻能夠天長地久,那你肯定願意加上女方姓名,給她一份安全感。如果你並不是很愛你的未婚妻,或者你很懷疑她是否會一輩子對你不離不棄,甚至你感覺她就是衝著你的財產和你結婚的,那你肯定不願意加上她的名字啊。

其實,單從情理法律上來說,男人並沒有義務在自己的婚前財產上加上女方姓名。因為該房產是男人努力奮鬥的財富積累,並不是他和未婚妻共同打拼得來的,女方憑什麼能不勞而獲拿走一半呢?更何況如今男女平等,男女雙方締結婚姻也不是一筆買賣,女方又能拿出什麼理由來攫取那套房產?

當然,女方可以向男人咆哮:“你對我的感情還比不上那套房子嗎?”我想這句話正是男方想問女方的:“難道就為了那套房產,你就不和我結婚了嗎?”

如果是我,我會加上女方的名字,畢竟和女人是不能講道理的,把她哄高興小日子才能過得舒坦。


冰焰


女生要求結婚時在男方婚姻的房產證上加名字這一行為,在我們現在這個社會來講,就是時常發生的現狀。加不加名字,在如今看來,顯得尤為的重要,但是到底該加不加,怎麼個加法,那就是另當別論了。

我會以兩個大方面去給你進行分析。


1.從男女雙方觀點上出發。女方:我和你結婚,未來的日子、風險全有兩個人共同承擔,可是房子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就算是我負責裝修,錢也投在了你的房子上,如果將來真的到了分手的那一天,自己什麼也分不到。一點安全感都沒有。男方:自己的房子,是自己的父母辛辛苦苦一輩子攢下來的錢,為什麼要加上你的名字。一旦有一天分手了,你居然要分掉我父母出錢買的房子一半的財產。


2.從房子的出錢比例上出發。

如果說這個婚前的房子,是男方全額出資買下的,尤其是在房產證名字都是人家男孩父母的情況下,我建議還是不要加名的好,你沒有出錢,如果你真想走自己的房子,你大可以以後你們夫妻自己再買。如果這個房子是貸款按揭的,男方只出資了一部分首付,而將來的貸款是由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這樣的情況下,女生有權利讓自己加名字,因為後期整整餘下的時間裡,房子是你們倆共同承擔的風險。

理性的面對加名這一行為,房子是大事,婚姻也是大事,不要把本是1+2>2的事情,變成了不等式。


會咬人的蘑菇

故事裡的事,說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裡的事,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合情理與否要看每一個人情理的標準是什麼?

有些人的情理標準是道德標準,有些人的情理標準是法律標準。甚至相應的標準下,有的是上限標準,有的是下線標準。很難說!

1.如果女方和男方共同買房。自不必說,理所當然加名字!

2.如果女方以彩禮要求男方支付,等於房產一半的價值。那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比如房價值200萬,而當地彩禮標準約二三十萬。通常來說,這種要求不會答應,而且要求也極不合理。假如房產在五六十萬,而彩禮標準為二三十萬。這也不失為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不能因為要解決單身就接受婚姻道德綁架。畢竟,女方提出這一條件,是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那男方就可以同等條件考慮相應的經濟利益。

3.如果是婚前父母或男方以全款支付。通常條件,女方也不應要求。

4.如果婚前已經支付首付,婚後女方共同還貸,甚至女方無工作不賺錢。萬一以後離婚。女方依然可以主張婚後還貸部分的相應財產歸屬個人,包括貸款期間房屋升值的部分。這一點法律已經作出明確規定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這種情況下,不加名字更好。法律有保護,而從人們情感上,又不顯得一方斤斤計較,過分注重利益。不觸碰矛盾點,就不會激發矛盾。

5.要求結婚必須有自己產權的住房的觀念。是近些年來才逐步流行起來的新觀念,因為涉及到重大的經濟利益,所以大家都非常重視。在舊的婚姻法和傳統的社會中,女方從未有過這種要求。上一部婚姻法修改時,也要求女方結婚七年以後,才可以擁有產權的條件。而現在一結婚就無條件要求加名字,顯然在舊觀念中是不太容易接受的。如果雙方協議一致,其實也是可以的。從法律的角度看,本來婚姻就是合約,可以訂立可以解除。自然對經濟條件的約定,是可以的。

但現在矛盾激化,往往就是因為既用法律又用道德,用雙重標準來要求一方,是符合人性符合邏輯的,但卻不符合公平正義,不符合情感邏輯規律。









快樂女財神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

1、這事似乎合情。你說這兩個人都要談婚論嫁了,好得跟一個人似的,按說還分什麼你的我的,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財產混在一起,好的一團和氣,合情合財麼。

2、這事似乎也合理。在過去,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女孩子嫁人之前都要探訪一下男方的家底,要房子要地都很正常。在農村,不準備三間大瓦房是取不到媳婦的。那麼,在城裡,女孩要求房子加名似乎延續了農村的這個傳統 ,結婚,房子就得加名,結婚,就要一個保障。畢竟女方嫁到男方家要生兒育女,畢竟孩子要隨男方姓。

3、加名合法嗎?當然合法。合同法規定贈只要是自願且已經交付就算合法完成,不可以反悔。你自己的財產自願加名送給誰,法律不管的。但是你可要想好了,如果是婚前加名,對方一旦不結婚,就會發生兩種可能後果,一個是贈與要不回來了,一個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性質,彩禮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現代人要有現代人的意識和活法,即便是夫妻,彼此也是獨立的個體,不應該有過多的依附和依賴。提倡男女平權,提倡男性女性都獨立,誰也別惦記誰的錢,有本事自己掙。


劉輝律師

當然不合理了,不論婚前還是婚後買房,誰全款買房那自然就是誰的個人財產。所以女方也不要說什麼安全感不安全感了,如果這樣說的話,你一張嘴就劈走一半的房子那男方一家人的安全感何在?所以最好的方法無非就是兩個,一、誰有錢誰買房子作為個人的私有財產。二、兩個人分別買房,分別作為自己的私人財產。但是不論哪個辦法,實際上都涉及到了私人財產這個問題。所以不要以夫妻的名義或者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來處理這些私人財產,這樣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拋開財產,就是夫妻一方的私人情況,都不應該跟對方分享。還是那句話,不能以夫妻為名,行扼殺私人之事。有公就必然有私,兩者並行不悖,而不是公滅私,這是經濟體制改革所運用於人事上的道理,同樣適用。如果非要無理取鬧,想以夫妻為名,行方便私人一方利益之事,對不起,這種事在我這裡絕對不答應,所以如果遇到這種人,我的態度很簡單就兩條,財產分別和誰的父母誰自己贍養,我倒要看看這個世道到底是對男人有便利還是對女人有便利


乾坤正法79859246

現在男女越來越平等了,特別是新婚姻出現了很多的新規,想方設法的維護了男方的權利,所以現在的女人不能再是原來的女人了,你必須得是機器人。

結婚時女的要求房子上加上她的名字認為是她是想要更大的利益,殊不知她要的不是利益,是你的態度。

你可以說還沒結婚的時候就開始考慮離婚了,但是現在這個社會的離婚率居高不下是為什麼?她要求加名字一點錯都沒有,你們可以籤協議,如果婚後誰出軌誰就淨身出戶,看看她是不是敢籤,如果她這個都敢籤,那說明她是真的想和你過一輩子的,就看你自己有沒有這個勇氣了。但是如果你因為她要加個名字,要點安全感你就要分手,那說明什麼,只有你自己心裡明白的。

愛情是一本算不明白的帳,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家庭更是講不明白的理,清官還難斷家務事呢,何況是我們平常人,所以女方要求加名字,同不同意是你自己的事情,是你們之間的感情基礎,試想下,你們就是想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加不加名字又有什麼區別呢?


藍影汐

你問的是合不合情理,這個問題沒有一個準確的標準答案,其實你心中的答案就是正確答案。兩個人戀愛結婚,肯定是心中都有愛,既然有愛,為愛付出合不合情理,這個愛在不同的人的眼裡是不同的,她讓你加名字,讓人感覺到圖財意味濃,你不加名字感覺你護財意識重,你們的愛意還不夠深,起碼財意勝過愛意,一方不索財,一方不護財,自然的結果就是婚姻的水到渠成,不能說婚姻不可以要求錢財,而是不應該蛇吞象式的略財。所以說合不合理看你自己,如果你覺得她的情況值得你與她共享財富,那麼這就合理,如果你覺得她的條件不值得冒此風險,那麼這就不合情理。古代還有皇帝為了美女放棄江山,你看看她是不是也值得你這樣做。


夢繞丹陽湖

要問合不合情理,那我就得說:不合情理。

為什麼?因為男方婚前房產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是他自己的。而加上女方名字後,房產就成為二人的共同財產,法律上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不管女方所佔份額多少,都屬於贈與。

要求將他人的財產無償贈與自己,這是不勞而獲,哪怕是為了結婚。所以說這樣的要求不合情理。但是如果填上了女方的名字,法律就保護男方對女方的贈與。

結婚基於感情,儘管物質也很重要。但是,如果因為婚前房產的問題而在二人心理產生了隔閡,那麼,以後的生活想必也很難和諧。因為日常生活中,涉及財物處理的情形會很多,磕磕絆絆的事情多了,就會影響到生活的質量。

當然,如果對婚姻有信心,加上也無妨。


郭廣吉律師

首先要明白加名字的含義。

假設,一套房產200萬,男方全款,加名字則可以算是贈予。

換句話說,女方婚前問你要100萬,你給不給?

如果是貸款,男方首付100萬,婚後共同還貸100萬,如果不加名字並且離婚了,女方分的還貸部分50萬。

如果加了名字,意味著首付100萬里也要贈予50萬給女方。

所以吧,女方說想要安全感,說愛情的都是想立貞節牌坊,乾脆點的說法:想結婚,不光要給彩禮,還要再給50-100萬房產。

這麼說就很直白了,結婚前要100萬,你問我合不合理?



專業8級噴

按常理來說男方婚前的財產應歸男方所有,不應添加女方名字的。不過兩個人之間的事應歸二人協商,即男方願意贈於女方,誰也擋不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男方不願意,也是乎不合常理的。當然女方提出這些要求,我們先不說有沒有目的,不作評論。如果二人真相愛廝守一身,又在乎名字嗎?如果二人不真心相愛,哪名字又有何用呢?趁早就扼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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