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仁不為法,殺不辜得不祥”,這句話先秦各家都同意。法不仁不為法,字面意思指的是效法的對象不仁,則不可以效法他。所效法的對象“仁”,效法的結果(條文)也會是“仁”。所以其中也包括儒家理解的:法律條文要“仁”。仁,體愛也。墨家所說的仁不是親愛,而是能互相體驗。儒墨對“仁者”認定不同,就造成了雙方對立法者的認定不同。儒家認為聖王仁,所以要聖王立法。而墨家認為百姓仁,所以要民立法。這就是墨子所說的“翟以地為仁”。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誠和法律服務所 的文章 關鍵字: 文化 儒家 百濟聖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