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仁不為法

“法不仁不為法,殺不辜得不祥”,這句話先秦各家都同意。法不仁不為法,字面意思指的是效法的對象不仁,則不可以效法他。所效法的對象“仁”,效法的結果(條文)也會是“仁”。所以其中也包括儒家理解的:法律條文要“仁”。仁,體愛也。墨家所說的仁不是親愛,而是能互相體驗。儒墨對“仁者”認定不同,就造成了雙方對立法者的認定不同。儒家認為聖王仁,所以要聖王立法。而墨家認為百姓仁,所以要民立法。這就是墨子所說的“翟以地為仁”。

法不仁不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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