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暉被控涉嫌騙取652.48億元!首日庭審全記錄!

從公開場合消失近一年後,吳小暉再度露面,不過這次是站在被告席。

吳小暉被控涉嫌騙取652.48億元!首日庭審全記錄!

視頻:吳小暉被指控集資詐騙罪 實際騙取652.48億元,時長約21秒

劃重點

1、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

2、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吳小暉集資詐騙罪,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3、起訴書指控,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指示公司高管和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方式,將保費資金共計10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4、被告人吳小暉當庭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5、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6、公訴人質證吳小暉通過控制的37家公司入股安邦集團,控制安邦集團股份高達98.22%。

7、公訴人舉證: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吳小暉表示,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麼多產業公司。

8、被告吳小暉認為,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鑑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9、公訴人舉證吳小暉以讓安邦眾高管外逃等多種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吳小暉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10、公訴人稱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覆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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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吳小暉案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

(一)集資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臺,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摺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監會的銷售批覆,向社會公眾招募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覆規模後,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覆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32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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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二)職務侵佔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陣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 表示自己不懂法律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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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暉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曾收到保監會監管函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被告人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被告人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公訴人舉證:吳小暉實際控股安邦集團達98.22%

首先由公訴人向法庭進行舉證。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分為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第一公訴人出示主體情況相關的證據。

公訴人出示了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覆、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證明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兵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註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 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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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公訴人舉證: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

公訴人繼續舉證,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臺,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準備。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註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被告人吳小暉表示,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麼多產業公司。

吳小暉否認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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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公訴人證明吳小暉以指令眾高管外逃等多種方式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公訴人宣讀了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燬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吳小暉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上海一中院:吳小暉案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

公訴人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第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資質符合相關法律和專業規定,且鑑定意見已在偵查階段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吳小暉。第二,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准,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公訴人稱吳小暉主導產品設計 無視監管規定

公訴人出示第二部分關於集資詐騙事實的證據,證明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覆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吳小暉表示,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公訴人稱吳小暉採用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公訴人繼續舉證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準。公訴人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了回應: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佈虛假財務數據,均屬於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公訴人稱吳小暉將1601億餘元超募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產業公司

公訴人繼續舉證,證明被告人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餘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騙取652.48億元的事實。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增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公訴人還出具證據,證明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公訴人稱吳小暉非法佔有安邦財險30億保費 後者稱資金已經返還公司

公訴人出示第三部分關於職務侵佔事實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險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被告吳小暉表示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30億元是安邦財險、安邦集團資金循環的一部分,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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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播放證人視頻做視頻舉證

公訴人稱安邦存在大量資金缺口

公訴人出示第四部分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被告人吳小暉認為鑑定意見不客觀

法庭根據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申請,依法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被告人吳小暉認為鑑定意見不客觀。

公訴人舉證完畢,被告人當庭表示沒有證據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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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吳小暉案法庭調查結束

針對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出具的行政認定函,合議庭經評議後要求該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向法庭作了說明。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出庭說明,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鉅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係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匿業務編制虛假報告; 隱匿並轉移鉅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 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信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也出庭說明,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承諾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調查結束。

上海一中院:吳小暉案庭審擇期宣判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認罪悔罪,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

請求從輕處罰。隨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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