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認真工作的員工,如何合理合法的辭退?

如果說一切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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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認真工作的員工,在我之前的工作經驗裡,想要合理合法的辭退其實是比較容易的,比如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面談、調崗、解除合同,最多公司也只是付出一定的經濟賠償。


這樣做的效果是給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和重新招聘、培訓的成本;對個人來說,也會增加他對企業的不滿,說不定還會間接地影響企業的僱主品牌形象。

但如果員工不是工作態度非常差,且工作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公司的部門領導能夠幫助該員工重新進行心態調整,重新適應工作內容,使他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不足,從而主動、認真地工作,這對於人力資源管理從業者才是更具有挑戰性和成就感的。


下面我分享一下自己曾經處理過的這樣案例經驗,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工作思路上有所進益。

這位同學是被我親自招聘入職的,面試過程中不管是工作經驗、專業還是工作態度都表現良好,符合公司崗位要求和期望。


在入職大概一個月時,部門經理反饋此人工作態度不夠積極,工作中遇到問題時會逃避,不會積極、主動去解決,為人個性比較內向,不太合群。


我的做法是拿著此崗位的績效考核表去找她做面談

通過與她的溝通,針對領導提出發現的問題,瞭解她的想法和看法,並給予她解決這些問題的建議;同時,對於她所任職的崗位績效考核細則再一次與她確認,並請她在這段時間工作中瞭解的情況做出工作任務分析,幫助她進行重點工作的梳理。最後,給予適當的鼓勵,也提出瞭如果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的處理態度和做法。最重要的是請她在面談表上進行簽字確認。


此後一個月時間裡,我都會經常與她部門經理溝通、跟進她的工作表現,並適時地給予她一些關注,鼓勵她積極參加公司舉辦的各類員工活動,促進她與同事關係和對企業的信任感。

工作成果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熟悉後,她順利了度過試用期,工作中也改進了工作不積極、不主動的問題。

人力資源管理中並不單單只是招聘、績效等幾個模塊的工作,其實最重要的是將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上,能夠針對不同的性格給予不同的發展機會和溝通、交流方式。物盡其用,人盡其才,對組織發展有利的就是人力資源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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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是很多企業要面臨的問題。


1、首先,你要看一下你們的員工守則裡有沒有寫明一些辭退的規定,再比照對方有沒有違反這些規定。按照國家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在員工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才可以辭退的。如果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話,就可以開除。


2、很多不認真工作人未必會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任務無法很好完成之類,認定也比較難量化,如果辭退的話,員工有可能會去起訴,那就要看公司手上的證據。但是建議不要,因為取證難。


3、看你會問這個問題,就知道對方只是偷懶,並沒犯什麼大錯。既然這樣,我就建議你賠錢了事,直接解除合同。賠償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賠1個月工資外加1個月工資,即N+1個月工資。


馴鹿小先生

感覺問題得分兩個方面來考慮:

首先,該員工不認真工作,是否到了無可救要的地步,如果可以通過面談,深刻了解員工為何不認真的原因,是本身性格使然,還是其他,如果本身是與公司文化或是崗位崗位不匹配,那兒這樣的員工一般不會過試用期的,那麼可以在其未轉正的時候,按試用期不合格,合理勸退,如果是在轉正之後,幾個月份員工有消極怠工的現象那兒,也是通過面談,之後看其是否改正,如果不可以改正,那兒就及時面談勸退,但是前提得為其崗位延續做好準備,最好的是提前做好裝備,那麼你可以即可給予其當時勸退,給付工資,或洽談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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