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做出這1決定,最後要賠償給員工一大筆錢!2018最新

張某進入公司已經有5年,從一名普通的銷售人員到現在的銷售經理,這其中的艱辛只有他自己知道。


可是,就在半年前,張某卻與公司鬧出了矛盾,甚至還將公司告上了法院,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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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

原來在半年前,張某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他到新成立的外地分部工作,職位則由銷售經理變為銷售主管,期間看工作表現來決定多久再回總部。

接到這個通知,張某感到非常不可思議,自己被外派不說,級別也降低了,相應的待遇也不如從前,而且也沒有給出具體回到總部的時間。

張某找到總經理去詢問,要求得到合理的解釋。

沒想到總經理直接來句:這是公司的決定,你必須服從,否則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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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越想越委屈,自己為公司付出了這麼多,沒想到卻連一個合理的解釋都得不到。

這份通知對於張某來說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她在諮詢律師後,準備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週後,張某就從這家公司主動離職,然後帶著收集好的證據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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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表示公司的調崗通知事先沒有與自己溝通,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公司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補償給自己相應的損失。

公司則表示這是合理的人員調動,張某所提的要求根本就是無理取鬧。

最後法院經過調查,判定公司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張某離職是沒有問題的,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應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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