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社保缴纳的四大“套路”!很多人第一条就中招!

细数社保缴纳的四大“套路”!很多人第一条就中招!

1、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由于现在很多企业都这样办理,所以导致人们潜意识里认为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是合乎规矩的。

但真相却不是这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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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我们知道社保缴纳基数是同城市经济水平相关联的,有的城市经济水平高,社保基数自然也高,这对企业经营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有的企业为了缩减成本会想方设法诱惑或要求员工签订一份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如果说第一条套路是在打擦边球,那么这一条就实实在在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现在经济发展,人们不再像七八十年代那样,可以在一个单位工作一辈子,互相跳槽已经是非常普遍的时,但在换工作时同样会扯到社保转移问题,而且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有的企业可能就会抓住这一点来做文章,声称档案未落实无法缴纳社保。

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可见员工没转档案同样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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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如果员工拿不到这些资料,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企业提供,因为企业对于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在确认劳动关系后,是可以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属区地税部门办理社保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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