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拖延離婚並轉移1000萬財產 丈夫一招及時止損

經濟的快速發展,伴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及種類大幅增加,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變得異常複雜。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離婚糾紛大數據報告,顯示90%以上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據我們瞭解,

被告不同意離婚未必是對感情和婚姻尚有留戀,多半是為了爭取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方面的優勢。

最近,我們就遇到這樣一對夫妻,妻子利用不同意離婚來拖延訴訟,竟然只是為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秦風與閔月是一對患難夫妻,邂逅於春意盎然的大學校園,多年相戀最終走入婚姻殿堂。婚後,二人為改善生活,毅然決然辭去在國企的穩定工作,決定自己經營傳媒公司。經過二人的辛苦打拼、苦心經營,公司生意日漸紅火,夫妻二人也迅速積累了不少財富。但是近幾年,雙方在公司經營方面產生分歧,秦風認為公司現在發展迅速可以先穩定幾年在謀發展,可閔月卻想要繼續擴大經營規模。隨之而來的矛盾日益積累。同時,工作的壓力也導致雙方在家庭生活上面也缺少溝通,使得夫妻二人感情淡化,並不時發生爭執。

妻子拖延離婚並轉移1000萬財產 丈夫一招及時止損

秦風與閔月多次協商離婚,但因財產分割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秦風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閔月解除婚姻關係,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閔月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出於維護家庭穩定的考慮,法院只得駁回了秦風的訴訟請求。婚姻關係是維持住了,但閔月卻並沒有作出維繫自己婚姻的積極措施。相反,新的問題又出現了。

原來,兩人的夫妻公司主要由閔月經營管理。雙方第一次離婚訴訟結束後,閔月私下偽造了相關材料,然後將工商登記信息變更,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並變更自己和秦風各佔25%股份,孩子秦奮佔50%。此外,閔月還私下擴大公司經營,賬目中流動資金不明去向,也未與自己解釋用途。閔月的一系列行為,導致夫妻共同財產損失近千萬。

妻子拖延離婚並轉移1000萬財產 丈夫一招及時止損

秦風發現閔月轉移財產的行為時,雙方第一次離婚訴訟的判決剛剛生效不到三個月,秦風無法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但是他以妻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在婚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秦風的訴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解釋三》第四條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妻子拖延離婚並轉移1000萬財產 丈夫一招及時止損

《解釋三》對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規定,旨在繞過婚姻關係問題直接解決雙方之間的財產糾紛,以保護夫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合法權益,是對於一方轉移財產、隱匿財產有效的救濟方式。該條法律規定的主要依據是《物權法》對共有財產及《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基於共同共有的法律關係,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平等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分割。

綜上所述,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的,但需要有前置條件,也就是所謂的重大理由。

在本案中,閔月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和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因此,秦風要求在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在本案中,如何能夠確定對方是否真的存在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才是在訴訟中舉證的難點,在庭審中,秦風也必須要拿出足夠的證據去支撐自己的主張,這也是最終能否實現財產分割目的的關鍵。

所幸,秦風及其代理律師收集了充分的語據,證明閔月確實存在噁心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最終,秦風和閔月在婚內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因閔月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秦風分得了60%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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