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還是員工?——糾結的花無缺

案情介紹:

花無缺與小魚兒為舊相識,2013年9月花無缺來到小魚兒投資的咖啡屋,商談合作事宜,小魚兒在試用花無缺調製的咖啡後,同意合作。雙方約定花無缺以合夥人的身份到小魚兒投資的咖啡屋擔任店長,並於2013年8月23日正式入職,負責白天經營和其他員工的錄用,並參與白天營業額的分紅。花無缺與小魚兒約定,花無缺的收入和營業額掛鉤,營業額50000元以上,按5%分紅,60000元以上,按6%分紅,以此類推。之後,由於花無缺生病,為保障其收益,花無缺與小魚兒約定從201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固定報酬3000元,並按營業額分紅。花無缺向小魚兒提出,咖啡屋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此,花無缺多次與小魚兒交涉,均遭小魚兒拒絕。2014年6月15日,花無缺領取上月分紅後,次日就不再來店。2014年12月,花無缺提起了仲裁,請求咖啡店向支付花無缺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6月17日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股東還是員工?——糾結的花無缺

爭議焦點:

小魚兒與花無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花無缺認為,雖然他是合夥人,但也在咖啡店工作,所以,他與咖啡店存在勞動關係;小魚兒則認為,他和花無缺之間是合作關係並不是勞動關係,所以,不應支付“所謂”的二倍工資差額。

股東還是員工?——糾結的花無缺

裁決結果:

最終,仲裁委確認花無缺與咖啡屋不構成勞動關係,駁回了花無缺的仲裁請求。

股東還是員工?——糾結的花無缺

解析:

一、勞動關係與合夥關係主觀上合意內容不同。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且該勞動成為用人單位業務活動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支付報酬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經濟社會關係。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花無缺系以合夥人的身份進入被告處任店長,可見雙方之間並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在主觀意思表示層面,從雙方約定內容可知,雙方意在合作“共贏”,而非令花無缺單純地為咖啡店“打工”。雙方約定中關於業務分紅的約定可明顯推出這樣的判斷。一方面,花無缺認為的“勞動”的性質,實為其對雙方基於合夥約定所形成的合夥關係這所付出的勞動,這種勞動包含了勞動提供者本身的直接利益,而非簡單對咖啡屋所付出的勞動;另一方面,可將該合意的“勞動”理解為花無缺對合夥關係的一種出資形式,以“經營管理勞動”出資換取分紅和報酬;最後,該合意的“勞動”也是作為合夥人履行合夥之“共同勞動、共同經營”的合夥義務與責任的一種承擔形式,其根本動因是促成合夥經營目的之實現。

二、勞動關係與合夥關係客觀上是否體現支配關係不同。

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雙方之間並未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首先,在基於合夥關係中,合夥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未形成從屬性的管理關係。從客觀實際工作情況可看出,儘管花無缺在小魚兒投資的咖啡屋擔任店長,但花無缺作息時間並不固定,花無缺自行安排作息時間的行為,表明咖啡屋對其亦不進行管理,雙方之間未形成人身依附和支配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能力是對等和平等的。因此,本案中的花無缺與咖啡屋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對於花無缺基於勞動關係提起的所有仲裁請求,最終仲裁委均沒有支持。

最後,需要提示的是,對於青年就業人群來說,無論是自主創業當“老闆”,或是加盟入住當“合夥人”,還是求職打工當“勞動者”,都應當在工作之前,明確好各方的法律關係,尤其是區分好勞動關係和合夥關係,才能做到創業有道,創新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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