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大媽還能建立勞動關係,你敢信?

案情介紹:

張大娘2009年10月經人介紹,在永通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張大娘與永通公司多次續簽了勞動合同。2017年10月23日,張大娘在公司清掃衛生間時突發心臟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時已年滿62歲。張大娘家屬認為,張大娘與永通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係,永通公司有義務為張大娘申請工傷認定。而公司認為,張大娘已達到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使在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也只能與公司形成勞務關係,因此,拒絕發起工傷認定申請。因協商不成,張大娘家屬提起了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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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張大娘與永通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裁決結果:

勞動仲裁委認為,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可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且《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張大娘死亡時與永通公司處於勞動關係存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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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解釋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屬於下位法對上位法的擴大性解釋,理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該條的適用條件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是勞務關係存在的前提,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才是勞務關係存在的基本前提。

回到本案,張大娘雖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張大娘與永通公司仍存在勞動關係,繼而,永通公司應為張大娘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永通公司未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則由永通公司按照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承擔張大娘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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