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線索處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彙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本條是關於問題線索處置程序和要求的規定。

處置反映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是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規定問題線索處置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有利於加強對問題線索處置各個環節的監督和制約,實現對問題線索的有效管控。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承辦部門收到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根據所掌握的情況認真分析研判,提出處置意見。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拖延和積壓。

三是處置問題線索注意事項。在處置具體問題線索時,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係,不能只分析具體的線索和案件,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應當既研究分析被反映公職人員個人情況,還要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個體問題線索提出實事求是的處置意見。

四是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彙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

五是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彙總線索處置情況,及時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定期對本部門的問題線索處置情況進行自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彙總、核對、檢查、抽查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本機關相關負責人報告。各部門還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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