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刑事犯罪判緩刑,事過幾年以後又刑事犯罪還可意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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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個問題的回答,自己不禁要說幾句,以免許多人不理解甚至誤會了刑事處罰緩刑的意義。



緩刑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刑事處罰方式,是指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在符合社區矯正的情形下由司法局為主導對罪犯的行為予以矯正,在緩刑期間無其他違法事項刑事處罰即可執行完畢。通俗地說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由罪犯所在的社區或者村委實施監督即可。



  • 但是我國的緩刑也有條件的,首先是犯罪情節較輕的,其次是沒有犯罪的危險的,再次有悔罪表現的,最後判處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不良影響的。

問題中曾因犯罪被判處緩刑,幾年後由因刑事犯罪是否能緩刑。第一,要看前罪被判處緩刑的年限是多少,比如判三緩三,在緩刑期間內假如重新犯罪的話,別說後罪得不得緩刑的問題了,甚至撤銷前罪的緩刑,執行有期徒刑刑罰,並且與後罪數罪併罰,到時候就尷尬了……

第二,假如在緩刑考察期結束後犯罪,且所判處刑罰三年以下的,符合緩刑條件的,也不是完全不可以判處緩刑的,對比法律也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因為緩刑考察期結束後再犯罪,不屬於累犯的。但是此種情況下,法院考慮其主觀惡性等問題,不是在十分特殊的情形下不會再對該罪犯判處緩刑的。我也曾經歷過一個具有犯罪前科的而被判處緩刑的。



  • 刑事處罰是對一個人犯錯誤最嚴厲的處罰的,不要以身試法,也不要隨意試探法律的底線與尊嚴,更不要試圖去鑽所謂的漏洞,否則聰明反被聰明誤!

員外之心

作為一名從刑事審判審判多年的前法院人,我也來談談題主所說的這個問題吧!簡而言之,題主所提的問題就是: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處過緩刑,再次犯罪是否還可以判處緩刑?

首先,曾有犯罪前科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再次判處緩刑,要結合緩刑的定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不排除可以再次判處緩刑的可能性。

第一,緩刑的概念。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緩刑,是指對於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性暫不執行原判刑罰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規定一定的緩刑考驗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反緩刑考驗期的監管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第二,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在於這二類人員再犯的可能性大。

其次,結合緩刑的概念,如果被告人前罪所判緩刑已過緩刑考驗期,該次犯罪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也是可以再次判處緩刑的,是否判處緩刑,由法官自由裁決

第一,具體到司法實踐,如果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處過緩刑,又再次犯罪,會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

通常而言,法官會考慮前罪與後罪的性質是否相同、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再次犯罪與前次犯罪相隔的時間、被告人悔罪表現等綜合判定。即把握被告人為何再犯,此次再次判處緩刑能否避免其再犯。

第二,如果被告人前罪與後罪相隔時間不久,前罪已過緩刑考驗期,且二罪均為故意犯罪,通常而言,法官是不願意再次判處緩刑的。從常理而言,有前科會給法官產生屢教不改的不好印象。

第三,如果被告人次此犯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罪與後罪相隔時間很久,被告人此後犯罪存在被迫等因素,不排除法官再次判處緩刑的可能性。

最後,如果被告人再次犯罪,尚處於第一次所判緩刑的緩刑考驗期內,則將撤銷前罪所判處的緩刑,將前罪與後罪數罪併罰,此時不可能再次判處緩刑。

此種情形下,被告人前罪所判緩刑將被撤銷,且將與後罪數罪併罰,被告人不可能再次享受緩刑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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