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民警一定是妨害公務罪?界定罪名第277條刑法解讀!

近年來,妨害公務犯罪案件的發案率大幅度上升,在嚴重威脅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執法機關的權威,削弱了法律對違法犯罪分子的威懾作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妨害公務罪: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孫煜翔專欄|毆打民警一定是妨害公務罪?界定罪名第277條刑法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信之源刑辯律師、北京電視臺《法治中國60′》欄目嘉賓律師孫煜翔為大家講述一起經典的毆打民警妨害公務案的始末: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海淀區某酒店前毆打行人黃某,之後黃某撥打110,接到報警後,海淀派出所民警白某等人即刻前往現場制止。到達後,被告人在白某等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與執法民警發生撕扯,在撕扯過程中,用拳擊打民警白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白某右眼眶下壁骨折,經法醫鑑定屬輕傷。案發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李某被審查歸案。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9日作出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因之前就先行羈押了將近九個月,所以在判決生效之後,即被釋放。

【辯護意見】

一、鑑定書的效力問題。

受害人的傷情是否構成輕傷?本身鑑定機關與被害人之間就存在利害關係,在此種情況下出具的鑑定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由刑法來懲治的程度。

孫煜翔專欄|毆打民警一定是妨害公務罪?界定罪名第277條刑法解讀!

檢察院起訴的罪名為妨害公務罪。該罪的構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執行職務。那麼本案中重要的是對於暴力、脅迫的如何認定。辯護人認為只要當暴力,脅迫的行為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職務難以執行的現實可能性時,才可以用刑法來懲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狀態下實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對其給予刑法上的嚴厲處分,是違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三、訊問筆錄與詢問筆錄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回避的規定,被害人為派出所工作人員,那麼偵查活動則應當由其他偵查機關進行。並且《刑事訴訟法》中也規定了,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應當訊問其有無犯罪行為,並讓其做辯解。而訊問筆錄中並沒有相關記載。所以是違法程序規定的。

四、數個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衝突。

被告李某的行為,在被害人、證人的詢問筆錄中存在多處不一致。

【孫煜翔律師點評】

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接到此案之後,便委派孫煜翔律師做為李某的辯護人。孫煜翔律師在接手此案以後,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詳細做詢問筆錄,查閱案卷,積極尋找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在與受害人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時,受害人要求給付五萬元。在孫煜翔律師的努力下,本案在庭審中,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撤訴。並且受害人對賠償數額也做出了讓步。檢察院重新起訴之後,被告人家屬也與受害人達成了協議,給付其醫療費等一萬元。

孫煜翔專欄|毆打民警一定是妨害公務罪?界定罪名第277條刑法解讀!

【孫煜翔律師解讀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孫煜翔律師提示:通過本案例,發現妨害公務罪與一般治安處罰案件的界定是值得探討的,遭遇法律問題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是及時重要的。如您有法律及律師方面需求,可以撥打信之源刑事律師電話,或者來所諮詢,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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