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

核心要點:

■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一個國家和民族自身歷史演進的產物。世界上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憲法。憲法的本質特徵和中國憲法實踐決定了我們必須堅決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道路。

■ 西方資本主義憲法所鑄就的“憲政”道路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只能臣服於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秩序和資產階級利益。

■ 歷史早已證明,中國近代以來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目標無法通過走西方資本主義道路來實現,以西方憲法為師的舊中國“憲法”根本無法解決中國問題。

■ 我國現行憲法是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功經驗基礎上制定和不斷完善的,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長期奮鬥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的必然結果,是一部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被改革開放偉大實踐所檢驗了的好憲法。

我國憲法序言開宗明義指出:“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脫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來抽象評判,不能定於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國政治制度模式。走什麼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麼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一個國家和民族自身歷史演進的產物。世界上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憲法。憲法的本質特徵和中國憲法實踐決定了我們必須堅決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道路。

一、西方“憲政”不適用於中國

一段時間以來,有人認為我國憲法不如外國憲法,主張我國國家治理應該照搬西方“憲政”模式。這種觀點既不符合我國的歷史,也解決不了我國現實問題。馬克思指出,“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西方憲法是在資產階級執掌國家政權之後,運用制定憲法的手段把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和階級意志確立、保護下來,以此明確各階級的社會地位及運行秩序。西方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政治成果,本質上是資本主義憲法,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個人主義價值為根基,旨在維護資產階級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維護以多黨制、議會制、三權分立為基本內容的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維護以資產階級意識形態佔據統治地位的資本主義思想文化制度。

西方資本主義憲法所鑄就的“憲政”道路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只能臣服於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秩序和資產階級利益。英國《權利法案》、法國《人權宣言》、《美國憲法》1791年通過的修正案等,都確立了一個西方憲法最根本的原則:資產階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德國學者哈貝馬斯尖銳地指出,資本主義民主只是在形式上保障每一個公民擁有平等的機會使用他們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最後帶來的結果,是一切人都擁有“在橋樑下睡覺”的平等的權利。西方“憲政”聚集民意的背後,真正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各種資本力量或特殊利益集團群體。在自詡民主燈塔的美國,各種利益集團可以深刻地參與到政治活動中,以政治捐款等各種方式影響政府決策,通過支持總統和國會議員當選,影響國會立法、政府施政。以美國槍支管控為例,雖然校園槍擊案頻發、民眾頻頻遊行抗議,但受困於“全美步槍協會”這一利益集團的阻礙,美國“控槍”屢屢失敗。

一些人忽視歷史與現實,通過虛構一種必然的因果關係,將美國的三權分立、英國的議會主權等某個國家在特定歷史時期宣揚的某種價值、形成的某種制度拼湊出一種所謂的“普適憲政”,套用於中國,根本不具有實踐可能性。二戰後,一些國家盲目照搬西方“憲政民主”,不僅沒有實現所期望的民富國強,反而導致社會動盪、經濟衰退和民不聊生。任何試圖將西方“憲政”模式強加給我國的做法和言論,都有可能危及我國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是相當危險和值得高度警惕的。

 二、舊中國“憲法”無法解決中國問題

歷史總能給人以深刻啟示。我國憲法發展史,是我國近現代史的一個縮影。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面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一些仁人志士為了改變國家和民族的苦難命運,向西方尋求救國方案,試圖將近代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移植到中國,憲法開始為人們所重視並被視為拯救中國問題的“靈丹妙藥”。

迫於各方面壓力,清政府於1905年派大臣出洋考察並宣佈“預備立憲”,於1908年頒佈《欽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正文14條均為“君上大權”,僅以附錄形式規定了“臣民權利義務”。辛亥革命爆發後,清政府又於1911年11月3日頒佈《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然而,清政府立憲只是沿用了近代西方國家憲法的形式,根本目的是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封建專制統治,實質上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很快就宣告破產。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統治,結束了在中國綿延幾千年的君主專制制度。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頒佈了具有資產階級民主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確立了主權在民、人人平等、三權分立等資產階級民主原則,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等,具有反封建的進步意義。《臨時約法》在文本層面被認為“極其優良”、“極其華麗”,但由於資產階級自身的軟弱性和妥協性,《臨時約法》沒有明確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綱領和任務,也就不可能使人民群眾真正享有民主自由權利,最終未能改變國家和人民的悲慘命運。

由於脫離社會現實和人民意志,過於強調憲法的制度形式意義,導致《臨時約法》之後的舊中國各種憲法徹底淪為政治工具,成為“憲政”外殼和專制內核的“畸形政治”、“畸形憲法”。袁世凱的《中華民國約法》,就是對袁世凱統治地位的確認。它以憲法的名義,確認總統獨攬立法、行政、軍事、財政、司法、外交大權,並享有解散議會和否決法案的權力。曹錕在奪取最高權力之後,甚至採取賄選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華民國憲法》,以之確認自己的統治地位。北伐戰爭勝利後,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反動派背叛革命,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實行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專政的反動統治,先後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主要是對蔣介石個人獨裁、國民黨一黨專政政治制度的確認。“憲法”完全成為了當權者灌輸權力意志的工具。

列寧曾指出:“當法律同現實脫節的時候,憲制是虛假的”。憲法並不是簡單的作為法律文件存在的,無論其內容如何開明,結構如何完整,一旦立憲權的來源不具有合法性,憲法是舞弊、專制的副產品,那麼從本質上來說就已經喪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礎。沒有真正的民主政治,立憲也好,憲政也好,都是維護特殊利益集團統治地位的障眼法。這些“憲法”無法解決舊中國所面臨的國家衰弱、民族危難和人民疾苦問題,從來就沒有被廣大民眾所肯定和擁戴,最終被歷史和人民所拋棄。歷史早已證明,中國照抄照搬外國憲法、憲制的道路走不通。中國近代以來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目標無法通過走西方資本主義道路來實現,以西方憲法為師的舊中國“憲法”根本無法解決中國問題。

 三、我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好憲法

中國共產黨登上歷史舞臺後,在推進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高度重視憲法和法制建設。從建立革命根據地開始,我們黨就進行了制定和實施人民憲法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現行憲法是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功經驗基礎上制定和不斷完善的,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長期奮鬥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的必然結果,是一部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被改革開放偉大實踐所檢驗了的好憲法。我國憲法確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則和規則,確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針,具有顯著的優勢、堅實的基礎和強大的生命力,必須長期堅持、全面貫徹。現行憲法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的1982年,是對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繼承和發展。從誕生至今,一直處在探索實踐和不斷完善中。現行憲法公佈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發展成果,使我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緊跟時代步伐,不斷與時俱進。實踐表明,我國憲法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這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一條基本規律。最新的憲法修正案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憲法的規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必將進一步推動和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

現行憲法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憲法,這是我國憲法區別於其他國家憲法和舊中國憲法的本質區別。中國和西方制度安排的最大差別在於,中國有一個西方不可能擁有的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力量,這個政治力量承載著厚重的國家民族歷史使命和對人民的無限責任。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地位,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確認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成果,是黨的主張、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的高度統一,是黨的指導思想、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重大戰略決策憲法化的集中體現。30多年來的發展歷程證明,我國憲法有力堅持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憲法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開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徵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根本法律基礎,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根本法治保障。

現行憲法是充分體現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好憲法。我國實行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經過長期齊心合力、接續奮鬥、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新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確立了黨的領導下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使得我國人民享有的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豐富的參與實踐,不僅有選舉、投票的民主形式,也有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的民主形式,人民不僅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我國憲法序言記載了近代以來中華民族為實現偉大復興而奮鬥的光輝歷史,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我國憲法確認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法制基礎。隨著修改後憲法的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道路必將開創新境界,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堅強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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