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審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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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後,經過偵查,認為“這個人不能放”,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會指派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審查,來決定批准還是不批准,謂之“審查逮捕”。

逮捕是五種強制措施裡最嚴厲的,它完全剝奪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用之不當,會產生很多“後遺症”,因此限定了嚴格的條件,慎之又慎。

條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要達到什麼程度呢?舉個例子,一個傷害案子,要有被害人報案證實發生了犯罪、要有被害人、證人證實打人者是###,並且這些證據有查證屬實的,就是證據來源合法、不是“孤證”、沒有矛盾等等。具備了這些,才是符合了第一個條件。

條件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也就是說,犯罪比較嚴重,初步估算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判拘役、管制的都不符合,像危險駕駛罪才判1—6個月拘役,顯然是不能逮捕的。另外,對於有些案件“前期工作”做的好,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或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情節,有可能不起訴或判緩刑的,也均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

條件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比如,嫌疑人是跨區域流竄作案的、嫌疑人揚言要報復被害人和證人的、嫌疑人有可能會串供、逃跑等等,這些都是社會危險性,辦案機關只要發現“苗頭”,認為不逮就有可能發生這些危險時,也就具備了逮捕的必要性,逮捕是必然的。


逮捕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會起到打擊犯罪的威懾作用;用不好,就會帶來諸多“麻煩”,一定要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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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是指對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對偵查機關認為不批准逮捕決定有錯誤提請複議、提請複核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該項工作主要由審查逮捕部門負責。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以下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批准或決定逮捕:一是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是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是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四是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五是企圖自殺、逃跑的。

同時,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批准或決定逮捕。對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予以逮捕。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兩個問題,分別回答。


1、什麼是審查逮捕?審查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各類刑事案件,由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完成。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人犯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査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2、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應即依法逮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也就是是據以定罪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比如入室盜竊案,現有證據,被害人陳述,嫌疑人供述,現場勘察筆錄等證據均能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嫌疑人入室的事實,就應該對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比如說,強姦、搶劫,故意殺人類的案件,判處刑法比較重的。能夠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應該批准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也就是嫌疑人對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可能干擾辦案的,可能影響案件正常進行的,可能導致嫌疑人逃脫的,都需要批准逮捕。


法律視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偵破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無論是已經刑事拘留或者是取保、監居的,得報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審查,一看有犯罪嫌疑人,二看有涉嫌犯罪的事實,三是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有逮捕必要的,經提訊後確定。如可捕的,向報捕部門下批准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不批捕的,下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已被刑拘的報捕部門必須釋放,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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