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憤!男子用國旗當紅佈擺放祭品並多次踐踏 獲刑6個月

國旗莊嚴,豈容玷汙!

侮辱國旗者必須嚴懲!

氣憤!男子用國旗當紅佈擺放祭品並多次踐踏 獲刑6個月

近日,廣寧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依法公開審理。

經審理查明:

2018年2月7日10時40分許,被告人鍾某於廣寧縣南街鎮某武館開業慶典期間,在進行獅子點睛儀式時踐踏國旗。

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鍾某主動到廣寧縣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氣憤!男子用國旗當紅佈擺放祭品並多次踐踏 獲刑6個月

被告人鍾某:

在春節前夕的2月7日上午,我在縣城經營的武館開張,在開業儀式上親自進行了為新獅頭點睛的開壇儀式,把一面用過的國旗反鋪在地面上,把點睛儀式要用的物品擺放在國旗上,在儀式進行過程中多次踩踏國旗。

我當時知道是拿了一面國旗來鋪地面,但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

廣寧縣人民檢察院: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被告人鍾某在公共場合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侮辱國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鍾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鍾某判處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氣憤!男子用國旗當紅佈擺放祭品並多次踐踏 獲刑6個月

對於這起案件,法院會如何判決?

廣寧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鍾某在公共場合故意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損害國家的尊嚴,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應依法懲處。

案發後,被告人鍾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鍾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同時對被告人鍾某所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鍾某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對於此案,我們來聽聽法官有何說法?

法官說法

國旗代表著國家的尊嚴,是民族精神、愛國主義精神的集中體現。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旗,是我們每一位公民的法律義務,對任何違反國旗法等相關規定的行為都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不能因為自己的無知而讓國旗、國家蒙羞。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燬、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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