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軍官在日本撞死人,日本當地政府有權進行處置嗎?

其實我不想愛你

事件回顧:5月27日下午2時許,在日本沖繩縣名護市,駐日美軍漢森營的一名海軍排長駕駛車輛與一名騎摩托車的日本男子相撞,致使該日本男子當場死亡。

隨後,該美軍排長被名護警方以"駕駛過失"當場逮捕!在後續的審訊中證實這名美軍排長並非酒駕,事發時駕駛的也是私人車輛,而且也非因公外出。而這也已不是駐日美軍第一次在駐軍地犯罪了。

根據《美日安保條約》規定:美國有權在日本本土及周圍駐紮陸海空力量。相關資料顯示,目前駐日美軍人數基本保持在三萬五千人左右,如此龐大的駐軍數量在"保護"了盟友的同時,也引發了許多美軍官兵違反日本法律的事情。

而且駐日美軍的許多暴行早就引起了駐軍地百姓的不滿,但苦於政府的屢次妥協和忍讓,百姓也沒辦法。那麼,駐日美軍官兵在犯下刑事案件後,日本當地政府是否有權處置呢?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就必須知道"日美地位協定"。首先,該協定規定駐日美軍及其軍屬在引發刑事案件時,只有在檢查機關正式起訴後才會交出嫌犯。也就是說,如果檢查機關不起訴,就不用交人。

而且根據相關規定,日本執法人員有權干預和阻止駐日美軍正在進行中的犯罪,並且可當場逮捕!但如果嫌犯在案發現場以外的地方,日本執法部門則無權逮捕,即使審判後也無需引渡和移交至日本。說白了就是給你面子讓你審判,但怎麼懲罰美軍自己說了算。

不過,對於個別影響特別惡劣的案件,美軍也會選擇"殺雞儆猴"。比如發生在1995年的惡行:三名駐日美軍綁架並強暴了一名只有12歲的女童。事後證據充分的日本因為日美地位協定也無法逮捕三人,而美軍也拒絕引渡。不過,由於此事點燃了當地百姓的民憤,美軍為了顧全大局,最終還是把三人交給了日方。

最後,我們來看一組數據,你就知道駐日美軍有多猖狂了:僅沖繩地區,從1972年到2002年的三十年間,有案可查的針對女性犯罪共發生了166起,其中有111起是駐日美軍所為!所以說,國防永遠要掌握在自己手裡!

我是軍武最前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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