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自己不調查情況而要投保人告知,出險後卻能查到十幾年前舊事而拒賠,該怎麼辦?

腳墊最佳搭檔

保險公司這種行為明顯屬於推卸責任,我建議直接走訴訟程序,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雖然《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具有“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捏造或者隱瞞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事實,那麼保險人就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用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同時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即保險人問什麼就如實回答什麼,保險人沒問的就不用說。這也很好理解,畢竟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比較複雜,如果沒有明確的範圍誰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如題目所述,當初投保時保險人並沒有詢問投保人,而是讓投保人自己說,這顯然並沒有為投保人限定“如實告知”的具體範圍。既然保險人沒有詢問,那麼就視為保險人默認投保人不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現在發生保險事故就不能拒絕承保。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況且,如題所述,保險人通過自己調查的方式查到了被保險人十幾年前的情況,既然他們能夠輕而易舉地得知被保險人的具體情況,那麼我們就有理由相信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有沒有將所有情況和盤托出,但他們仍然收取保費同意承保,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並不享有合同解除權。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保險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冰焰


首先、甩鍋給保險公司投保前調查,本來就是一種甩鍋行為。好比,買把刀,要先店主或者道具生產商先去調查這個買刀的人麼?這不是瞎扯淡嘛!


第二、保險公司調查是有成本的,雖然能做到事前調查,但是這個成本肯定是分攤到保費裡面。但是對於沒有問題的健康人來說,這種因為事前調查產生的成本就是白承擔的,不公平。


第三、既然保險公司採用了詢問告知,你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核保,有什麼不好呢?非要自己隱瞞了,然後拒賠了,怪保險公司為何不事前調查。這不就是甩鍋嘛。


所以,各行有各行的規矩,不要總是認為你認為怎麼對,就應該遵守你的規矩。全世界絕大部分都是採用這種方式。為何你投保就要特殊,就要例外?是梁靜茹給了你勇氣嘛?


保險金融

保險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在保險法律關係當中,要求當事人雙方具有較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的誠信程度,即要求當事人具有“

最大誠信”,這就是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我們來看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通過了解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雙方都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至於你說的“出險後卻能查到十幾年前舊事而拒賠”的現象,是不可能會有的。為什麼呢?

我們再來看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下列規定: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我們來分析一下法律的規定--

首先,保險公司是擁有合同解除權的,但該權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的最長時限是二年。在二年內,如果保險公司發現了投保人有

故意無意隱瞞事實的情況,那麼,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現該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如果三十日內沒有解除,那麼,保險公司喪失合同解除權。在保險公司行使解除權的時候會分情況處理,凡是故意隱瞞事實的,不但不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還不退還保險費;凡是無意(過失)隱瞞事實的,僅僅是不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是退還保險費的。但是,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利兩年為限。合同只要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必須依照合同履行義務。所以,保險公司不管是否能查的出來,也不會去調查你十幾年前的舊事了。因為,調查這些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已經毫無意義。


智者人生

如實告知是應該的。保險公司和客戶都沒錯,問題主要是出在商家這裡。我們的保險80%以上都不是從廠家即保險公司購買。都是從商家即保險代理公司,中介,代理人手中購買。商家在為了促成合同的達成,會用各種欺上滿下的方法,在購買的時候並採取錄像錄音等方式取證,真要是十幾年前得過病,購買了保險,除非用過社保或者農合,其他的通通可以不承認,他人冒用本人證件就醫,要想我承認,除非保險公司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是本人。而且如實告知貌似沒只有一句話,其他的都是勾選,對待勾選問題,我可以說是代理人為我後來填寫的,和本人無關,請保險公司證明這份材料為我填寫的有效證據。如果無法提供這些證據,你怎麼能說我沒有如實告知呢?只是如實告知的被保險公司代理人修改過。責任不在我,還是你保險公司內部的問題。你們的問題不能讓客戶承擔,這個打官司是打得贏的。所以保險在銷售環節問題最為嚴重。


一般不兌人一懟到底


奮鬥141857006

這首先是信用體系的一個問題,如果有很好的信用體系,在投保時就可以去評估所填資料的真實性,一旦有不真實的情況,就可以降低信用等級。長此以往,大家慢慢就在填寫情況時按照實際來填寫。還有一種情況是投保人並不是樂意隱瞞,只是在投保時自己也不知情,這時保險的進入門檻應該是體檢,這樣也方便保險機構更好的瞭解投保人的健康狀態,為日後的糾紛提供一些證據。


冰糖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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