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賣方明文授權房屋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宋某經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間介紹,擬購買曲某位於當地某小區的住房一套。三方約定於2018年3月3日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因曲某臨時去外地出差,中介公司負責人遂以委託代理人名義與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曲某將房屋出售給宋某,該房因系折抵工程款所得,故無房屋所有權證。付款方式為:先付16萬元給曲某,等房產證辦下來宋某再取公積金付清餘款16.5萬元。合同簽訂後,宋某即按合同約定交付定金2萬元,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後,以曲某代理人身份向宋某出具了收條,該款一直由中介公司保管。

3月9日,在宋某準備向中介公司交付首付款時,曲某得知後堅決要求將原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改為現金一次性支付,理由是自己無法提供正規發票給宋某,按照相關政策,沒有正規發票宋某將無法提取公積金支付房屋尾款。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宋某要求曲某和中介公司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萬元,曲某辯稱,其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也未收取定金,不應擔責。中介公司則辯稱,公司未與曲某簽訂書面委託協議,當時代簽房屋合同時,已將合同內容電話告知曲某,曲某表示同意,但沒有錄音。因公司業務繁忙,未及時將定金轉交給曲某。因賣方擅自反悔,中介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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