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不一樣的刑滿釋放

刑滿釋放對於在監獄中的服刑人員來說都是夢寐以求的時刻,當那一天來臨,他們邁出大門撲向親人懷抱的時候,新生的坦途同時在腳下鋪開。然而,有這樣一群人,當他們走出監獄大門的時候,迎接他們的卻不是親人期盼的目光,而是漫漫的跨境歸國之路。

驱逐出境:不一样的刑满释放

蘭州監獄民警在邊境口岸配合執法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融入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近年來有很多外國籍人員來中國“淘金”,其中不乏為了發財夢而鋌而走險的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跨國犯罪,如販毒、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等的犯罪。當然,在法律面前是不分國籍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就得接受我國法律的公正制裁。通常情況下,在這些罪犯主刑期滿之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還需要執行驅逐出境的附加刑。

延伸

有關驅逐出境

我國《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我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凡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他繼續居留我國將會對我國國家和人民利益產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適用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必須在所判處主刑執行完畢後,再由相關部門執行。

作為承擔外國籍罪犯監管教育職能的刑罰執行機關,去年以來,蘭州監獄會同公安機關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行了對外國籍刑滿釋放人員的驅逐出境執法任務。

驱逐出境:不一样的刑满释放
驱逐出境:不一样的刑满释放

蘭州監獄民警參與外國籍罪犯驅逐出境執法任務

驱逐出境:不一样的刑满释放
驱逐出境:不一样的刑满释放

蘭州監獄獄政管理科在缺乏相關工作經驗的情況下,不斷摸索,多方協調,事先與蘭州市出入境管理處協商制定了詳細的驅逐出境押解方案,按時辦理相關法律手續,並從全監選調業務素質過硬的部分骨幹民警執行長途押解任務,妥善處理了各類突發情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法規要求,多次圓滿完成赴北京,深圳,新疆,雲南等地出境口岸的押解驅逐任務,確保了執法程序嚴格合規,並摸索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為維護我國法律主權和涉外司法公正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度·溫度 踐行治本安全觀

編審:牛江暉 張全民

策劃:汪小梅

供稿:獄政管理科 李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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