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丨請您參與!《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动态丨请您参与!《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一)登錄“山東省政府法制網”省政府法制辦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在線提出意見;

(二)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2018年5月10日

徵求意見稿提出: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保證學生必要的睡眠時間。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程,不得削減或者擠佔體育課時

為了保障學生能夠有充足的鍛鍊時間,徵求意見稿要求,學校應當組織開展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列入作息時間安排,與體育課程內容相銜接,保證學生每天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

中小學校應當全面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統一安排不少於二十五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沒有體育課的當天,中小學校應當在下午課後組織學生進行集體體育鍛煉。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範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獲得學位應當按規定修滿體育課程學分,達到課程標準要求。

根據徵求意見稿,學校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具體包括:削減、擠佔體育和健康教育課時;未按照規定保證學生在校體育活動時間;將學校體育場館挪作他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學生免費開放學校體育設施;未按照規定組織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或者組織測試但測試數據弄虛作假及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培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生的體育活動、衛生與營養及其保障與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生,包括在依法舉辦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條 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堅持以學生為本,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學校、家庭、社會共同參與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具體做好所管理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學生的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體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廣播電視、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組織開展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協調轄區內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和利用;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經常性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倡導健康向上的體育精神,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家庭應當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促進體質健康的活動,未成年人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體育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學生群體的需求。

第十一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標準建設學校體育場館,配備體育設備和器材。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館、設備和器材的管理制度,設立警示標誌和安全提示,定期檢查維護,確保使用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館、設備和器材。學校不得將體育場館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學校應當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學時間向學生免費開放體育設施。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文化體育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學生開放。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程,不得削減或者擠佔體育課時。

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級、性別、學生的身心特點開展體育教學活動,鼓勵殘疾學生參加體育活動並給予指導。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組織開展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列入作息時間安排,與體育課程內容相銜接,保證學生每天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

中小學校應當全面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統一安排不少於二十五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沒有體育課的當天,中小學校應當在下午課後組織學生進行集體體育鍛煉。

遇有極端天氣、重汙染天氣,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少或者停止室外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學年開展學生體質健康測試工作,確保測試數據準確、完整,併科學合理使用測試結果。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或者殘疾等不宜參加體質健康測試的,可以申請暫緩或者免於參加學生體質健康測試。

第十六條 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範圍。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獲得學位應當按規定修滿體育課程學分,達到課程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的體育運動興趣和特長,引導和鼓勵學生掌握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定期舉辦綜合性學生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舉辦全校學生運動會,並經常開展以班級、社團為單位的體育競賽。

第十九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根據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需要配齊專職體育教師。

體育教師承擔的早操、大課間體育活動、課外體育活動、運動隊訓練、體育競賽活動以及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等工作,計入教師工作量。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制度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

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體育活動時,應當開展安全教育,確保場地、設備和器材安全可靠,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衛生與營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食品安全等學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健康行為和衛生習慣。

學校不得削減或者擠佔健康教育課時。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衛生(保健)室,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

鼓勵學校與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醫學處置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組織學生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在完成學生健康體檢後,應當作出個體與群體健康評價,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或者進一步檢查的建議,向學生、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反饋。

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配合採取相應的干預或者防治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學生體檢結果以及可能涉及隱私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做好傳染病以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情況,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相關調查及處置工作。

學校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向學生傳授科學用眼的知識和方法,每天組織學生開展兩次視力保健活動,每學期開展兩次學生視力狀況檢測。

學校應當保證良好的照明條件,預防學生視力下降。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口腔衛生知識教育,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口腔衛生保健習慣。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結合學生心理生理發育特點,加強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及時關注、預防和干預出現的心理行為問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心特點、知識水平與接受能力,制定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開展性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室內及校園應當全面禁菸,高等學校建築物內禁止吸菸。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營養干預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學生營養知識的研究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和家長為學生提供科學合理的營養膳食。

學校和家庭應當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保證學生營養攝入均衡,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十一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建設學校食堂,配齊相關設備。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食堂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鼓勵學校食堂配備營養師。

確實沒有條件建設食堂且有就餐需求的學校,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集中用餐配送單位,為學生開展送餐服務。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學建築、體育場館、設備器材,環境噪聲,教室和宿舍的採光、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環境質量,以及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為學生提供充足、安全的飲用水。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保證學生必要的睡眠時間。除課外活動外,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上課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初中學生不得超過七小時,高中學生不得超過八小時。

中小學校應當在每學期初公開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全程接受監督。

第三十五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各種等級考試以及競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面向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學生家長應當樹立健康第一理念,培養子女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保障子女的營養和睡眠。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特定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家長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體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廣播電視、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建立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列入政府政績考核指標、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負責人業績考核評價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學校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和資金監管力度,保證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學校體育聯賽、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建設、學生體質監測等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體育等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的公共服務委託社會力量承擔,所需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預警制度,定期對學生體質健康狀況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第四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公共體育場所向學生開放,指導和支持學校開展各種學生體育訓練和競賽活動,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實施青少年社區體育工作發展規劃。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的傳染病防治、飲用水衛生安全、學生健康體檢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提供公共衛生服務。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為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周邊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學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四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道學生體育活動和促進學生體質健康工作的先進典型、成功經驗,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觀、人才觀、健康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教育、體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職責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削減、擠佔體育和健康教育課時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證學生在校體育活動時間的;

(三)將學校體育場館挪作他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學生免費開放學校體育設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或者組織測試但測試數據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學生在學校體育課、體育競賽和課外體育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館、設備和器材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未按照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學生開放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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