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修订拥军优属条例 军人抚恤金有望较大幅度提高

为改善我省军人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大优抚力度,《修正案(草案)》拟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将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由一百个月工资上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六十个月工资上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三十个月工资上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人四十个月工资。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初审《修正案(草案)》时表示,为突出福建双拥模范的特色,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保持我省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略高于国家标准的传统,建议对烈士遗属除按国家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外,增发烈士本人二十个月工资。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义务兵优待金的规定,即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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