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立功,立功和自首哪個對減刑的幫助大?

藍色空間號2018

在看守所兩年時間裡,本人自學了很多法律知識。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必須是犯罪分子獨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部門偵查屬實後,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法院裁定為是否立功,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刑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刑20%-50%;重大立功一般很少,除非是檢舉強姦殺人搶劫案。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刑50%。也就是說,一般立功如果你檢舉的犯人判刑兩年,你就可以減刑兩個月左右。

而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自首後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後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也就是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法院判決前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酌情減輕,



自首應該只對量刑有幫助。本人覺得立功的作用要比自首的作用大。如果你有什麼疑問可以關注私信本人,本人會一一回復。如果你有什麼不同意見,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我們一起共同探討一下。

老會文星月菩提

刑事案件中,立功、自首等是大家常見的一個詞彙。如果一定要說哪個對減刑的幫助,筆者認為很難給出定論,但,立功的認定難度相對較大,因為相比自首,立功不是“想有就能有”。

對於這兩個概念,普通網友的瞭解大多數是來自警匪片。

什麼是自首?

關於成立自首,公眾一直有個誤區,就是認為只要自動投案就算作自首。

這是錯誤的。

1.自首的成立有兩個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

比如,在錢寶網案件中,許多媒體的表述是“張小雷於2017年12月26日向南京警方自首”,這種表述其實是不精確的,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張小雷於2017年12月26日向南京警方自動投案”,其是否自首,還要看其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

其自動投案事實的證據會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質證後,有法官判定是否有效,相關證據如其到案登記材料、拘留通知書。

而且是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更要經過對全案的質證後,對其行為到底是不是犯罪(罪與非罪)、到底是什麼犯罪(此罪與彼罪)等核心事實作出審查後才能作出判斷。

目前說其自首還為時過早。

刑法對自首的規定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另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如果犯罪事實沒有被公安機關掌握,或者已經被掌握,但是犯罪嫌疑人還沒有接受調查、談話,嫌疑人自動向辦案機關投案的,就算作自動投案,如果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就算做自首。

2. 向誰投案?

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直接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但也可以向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另外,張小雷為什麼要向南京的公安機關自首,而不是向其他地方如上海、杭州警方自首?因為這涉及一個立案管轄的問題。

我國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有犯罪地的公安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理論上,錢寶網的用戶遍佈全國,相關投資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都有立案管轄權。但錢寶網的經營地是在南京,而本案非法集資主要的行為都發生的錢寶網平臺,南京是作為涉案公司的經營地和嫌疑人住所地,由其南京市公安局立案管轄更為適合。因此,張小雷選擇直接向南京市公安局投案,應該是經過了一定法律考量的結果。

而在實務中,的確會出現,當事人身在某地作案後,向外地的公安機關投案,卻未被外地公安機關接受,其被建議直接向犯罪發生地公安機關投案,而當事人聽從建議後,在投案路上“如高鐵、高速公路”上等被“抓”,卻無法被認定為“自動投案”。

因此,面對此種情況,筆者建議,當事人如果身在外地,其自動投案的事實應該儘量保留證據, 比如其向外地公安機關自首時,應該有證人陪同、要求留下筆錄,比如向親友發送自己要去自動投案的信息或郵件,或者直接與犯罪地公安聯繫,留下投案的回執證明等。因為最後偵查機關或法院會給出認定“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這些就是屬於要查實的證據。

3. 電話自首和被家人綁到公安機關算不算自首?

電話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可以算作投案。

被親友綁到公安機關,不能算作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4. 如果沒有投案,能不能認定自首?

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處於審判階段的被告人,甚至已經被宣判的人都有機會構成自首。

只要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只要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犯罪行為的,就能以自首論處。

此處要注意兩點:一個是司法機關未掌握;二是與已經判決的或掌握的犯罪行為不同種的犯罪行為的。

何謂不同種?比如犯罪嫌疑人被控集資詐騙罪,但是其被抓後,其如實供述自己還有搶劫或者盜竊的犯罪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自首。

什麼是立功?

簡而言之,就是犯罪販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就算做立功。

刑法的原文是:【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但是這僅僅是刑法規定的一項原則,很多細節並未規定,比如在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是否認定為立功?一些集資詐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涉及多人,那其中某位嫌疑人將其他嫌疑人的參與情況都揭發出來,是算作立功還是坦白?

這些細節問題,都規定在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中。

1. 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因此,如果是集資詐騙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犯罪的的共犯,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其他同案犯的非法集資行為,是應盡的義務,只能算作坦白,不能算作立功。

2.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而且是具體的犯罪事實和線索,且查證屬實。

如在錢寶網案件中,2016年,錢旺科技的副總張某劉暉宇被控涉嫌職務侵佔罪。作為錢旺公司的副總裁,主動向公安機關揭發其上級領導張小雷有非法集資行為。

但是,在2016年,警方確未能查實張小雷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因此,劉暉宇未被認定為立功。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 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5.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在實踐中,曾出現很多犯罪分子的親屬或律師在獲知其他人的犯罪行為後,偷偷告訴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然後以犯罪分子名義揭發舉報,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

6.如果被揭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如果被認定為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自首和立功兩者的區別就在什麼地方。

如果你投案自首,那麼你的基準刑上一般會減刑40%左右。比如說你原來要判三年,那麼只會判一年八個月左右。

立功這完全就不一樣了,立功一共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的立功,二是重大立功表現。

兩者的區別是,普通的立功指的是對方判刑在三年以下的。重大立功表現指的是對方判刑在三年以上的。

兩者如果在法院判決前,有立功表現。那麼。

普通的立功一般的情況下是判二減一,假如你檢舉的那一個人判了兩年。那麼你本來判兩年,那麼現在只需要判一年。

而重大立功表現就不一樣了。一般情況下,重大立功表現都會給予減輕處理。及如果你本來要判三年兩個月。那麼會變成三年以下。可能判一年半或者一年。如果舉報殺人的,甚至是免予起訴。


海闊天空陳文濤

都可以,但是立功對減刑的作用更大一些。

自首一般是在量刑問題上的減刑,立功通常是在執行過程中減刑。

什麼是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自首?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準自首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訴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一般自首

被採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準自首

立功和自首的法律後果

1、對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對於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對於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則會免除處罰。

從輕和減輕的比較

通俗地講,減輕要比從輕還要輕。

再看看減刑的法定條件

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的刑期條件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的法定程序

刑法第79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有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司法解釋規定:(1)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裁定;(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 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結論

如果真的犯罪,能自首趕緊自首,能立功趕緊立功,也別挑肥揀瘦的了,當然了相比之下還是立功效果會更好一些


俠與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突出表現的,是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因為自首是在法院審判前的行為,而減刑是在法院審判後,相關機關根據罪犯的表現提請法院適當減少罪犯服刑期限的行為,故兩者沒有聯繫,自首對判處刑罰有影響,對減刑沒影響。

而立功可以是審判前的立功,也可以是審判後服刑期間的立功表現。審判前的立功跟減刑沒有關係,而服刑期間的立功表現可以作為減刑的依據。


週而復始問循環人生

肯定是立功幫助比較大,但是這個可以兼容,建議你先去自首,然後立功,這樣你可能會由死刑變為無期徒刑,或者緩刑。

潛逃是沒有出路的,現在科技發達,偵查手段先進,非常容易暴露你的行蹤,比如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走路姿勢識別,這些技術完全可以越過人山人海找到你。

所以無論你犯了什麼罪,儘早去自首,因為潛逃時的提心吊膽,坐臥不安絕對不亞於監獄的滋味。

如果說你還沒有犯罪,或者打算去犯罪,那麼建議你不要做那些暴力的、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違反倫理道德的事。



最後希望你好自為之,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掃地恐傷螻蟻命,愛惜飛蛾紗罩燈。


深思瓶

自首是指犯罪之後主動去公安機關投案。立功分在公安機關立功和監獄立功。

主動投案自首的在法院判決時法官肯定會酌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你在公安機關或看守所有揭發犯罪或對社會上其他未破案件有提供重要情報的稱之為立功。這些在你判決之時法官都會納入你的量刑範圍!特別是重大立功的!對量刑相當有幫助!



還有就是監獄立功,即是你已被判決在監獄服刑。同樣可以向你所在的監獄民警揭發其他犯罪提供破案線索。對破案有重大幫助的也會記入你在監獄的減刑考核分。或在監獄裡救人,突發事故中表現突出都稱之為立功,同樣會納入減刑考量!


韋汶卿

立功,就是公安局抓到你只後,你舉報其他犯罪團伙的,或者協助公安局抓捕的,都是立功,如果還沒審判之前舉報的話。法院對你的量刑會有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如果到監獄你立功有不同層次的變化,有重大立功表現了,可以直接減刑,立功小的話,監獄裡面,會獎勵你分數,,這個分數跟減刑有直接關係,在監獄裡面千萬不要小看這個分數的,

自首,,就是在公安機關沒有抓到你之前自己去投案。,就是自首,在法院判決的時候或者有重輕判決的可能,跟減刑,沒關係的沒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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