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克理財宣判,各地商務中心的負責人是否必然構成傳銷犯罪?

沃克理財一審宣判,各地商務中心的負責人是否必然構成傳銷犯罪?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沃克理財宣判,各地商務中心的負責人是否必然構成傳銷犯罪?

導語:

在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中,各地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否認定為犯罪,乃至是否該認定為主犯或從犯,此問題並不能一概而論。在司法實踐中,既有大量的無罪案例,也有相關的定罪案例,總體而言,要看其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是否應該明知)平臺的傳銷犯罪行為,是否積極實施、主導、參與了傳銷犯罪行為,是否獨立運營,資金是否獨立使用還是流向總部,是否完全聽命於總部進行運營等。

正文:

2018年2月9日判決,晉江市人民法院對“沃客”理財傳銷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的主要被告人王某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經審理,全案共有層級關係309層,會員涉及全國31個省份及菲律賓、新加坡等個別東南亞國家共計35萬人,涉案總金額達50億元。

很多人會疑惑,這類案件,地方分公司,各地的沃克理財“商務中心”、分公司負責人是否會構成傳銷犯罪?是從犯還是主犯?哪個層級的人會構成犯罪?

是否認定為犯罪,乃至是否認定為主犯或從犯,此問題並不能一概而論,總體而言,要看其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是否應該明知)平臺的傳銷犯罪行為,是否積極實施、主導、參與了傳銷犯罪行為,是否獨立運營,資金是否獨立使用還是流向總部,是否完全聽命於總部進行運營等。

司法機關會如何確定“商務中心”負責人所發展的參與人數、層級數?

該類案件的爆發,多數情況是因為平臺資金鍊斷裂,資金盤奔潰,導致大量的投資人、傳銷活動參與人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介入,以儘可能挽回損失。因此,在辦案機關對相關傳銷案件展開偵查後,會第一時間向傳銷參與人、投資人採集先關言詞證據,已確定傳銷活動的層級和參與人數,此種取證方式的優點是直接而簡便,可以通過不同投資人、參與人的陳述描述傳銷活動的大致概況,但是缺點則是由於投資人數眾多,偵查機關很難一一搜集,同時不同投資人的陳述出入有時會非常大,並不穩定,同時言詞證據本身的證明力相對要弱與實物證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會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重要事實。

認定為主犯的案例:

比如在本案主犯王某妙被判決前,早在2017年9月19日,福建寧德市就審理了一起沃克理財相關案件。該案審理查明,2015年三四月起,王某妙在晉江以經營沃客理財網的方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5年4月,王某妙送給陳萬燦一個沃客理財商務中心,陳萬燦明知傳銷活動仍然經營沃客理財並積極發展下線會員。陳萬燦在沃客理財網站中共有20個賬號,下線層數為57層,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259人,獲利214.827242萬元。

同時,2015年6月,沃克理財控制人之一陳某某送給本案被告人陳派瑞一個沃客理財賬戶,陳派瑞明知是傳銷活動仍然經營沃客理財並幫助陳萬燦發展下線會員。陳派瑞在沃客理財網站中共有16個賬號,下線層數為16層,幫助陳萬燦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40人,獲利149.177609萬元。

主觀上明知,客觀上有傳銷行為

從以上可知,本案中,陳萬燦、陳派瑞在主觀上經營沃克理財的相關商務中心和賬戶,如果他們主觀上明知是傳銷活動仍然參會、主導經營,客觀上有積極發展下線會員的行為,並且形成一定的層級,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入罪標準,那就可能被法院認為是犯罪。

比如本案中,被告人陳萬燦供述,證實2015年4月開始,陳某某和王某妙送給他一個沃客理財商務中心,他開始經營沃客理財並發展下線,層數和會員眾多。“沃客”理財產品沒有實物,是通過發展下線來賺取獎勵,是新型的傳銷模式,他也知道這是違法的。

法院認定其為商務中心負責人為主犯

有人疑惑,作為沃克理財某一個商務中心的負責人,而不是沃克理財整個組織的負責人,陳萬燦是否構成主犯?

在傳銷類案件中,一旦分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被分案處理,在考察其行為的與平臺總體的關係之後,比如其實否獨立運營,是否與主體平臺存在依附關係,資金是否流向總部平臺,是否達到3層30人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等,因此分公司負責人在分案處理(起訴)中,存在被認定為主犯的可能性。

比如說陳萬燦案中,法院認為,陳萬燦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依靠沃客理財網搭建的平臺和傳銷策略,獨立發展下線,犯罪行為自成獨立單元,與王某僅在客觀上表現為相互關聯的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上下線關係,因此其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犯。

因此,被告人陳萬燦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

認定為從犯的案例:

認定為從犯

法院最後查明,由於被告人平某在傳銷組織福建“沃克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被告人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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