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聯惠涉嫌傳銷,會員的投資款會被國家沒收嗎?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此前,一直有很多人認為,參加傳銷活動的人員,不可以要回投入傳銷的錢。因為參加傳銷活動,是從事違法活動,雖然是基層傳銷人員,但不是受害人,錢都是上交到了高層的,對高層的所得,是違法犯罪所得,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一律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這種傳聞從何而來?

雲聯惠涉嫌傳銷,會員的投資款會被國家沒收嗎?

早期:沒收或傳銷人員自行清理債權債務

應當說,在20世紀90年代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處理中,參與者的投資款,會被定性為作為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這種情況的確常見。其主要依據在於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該通知規定:“此前已經批准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應一律停止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認真做好傳銷人員的善後處理,自行清理債權債務”。

參與傳銷活動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還

比如在2007年8月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昨天做客中國政府網與網友談“打擊傳銷犯罪,建設和諧社會”時明確表示,參與傳銷活動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還。

“部分公眾有這麼一種心理:吃肉的時候、喝湯的時候不會想到政府的救濟,當自己上當受騙的時候,那時候想起政府來了,希望政府給他挽回損失。其實像這種活動,最根本的防範還是在於自己。”當時的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明確表示,按照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回。

而當時的國家工商總局直銷監管局局長則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近年來,隨著國家在非法集資犯罪立法方面的完善,對於涉案財產的處理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非法集資犯罪

而從廣義上而言,《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的罪名共計七個,分別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當中的非法經營證券、基金五個罪名屬於刑法上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主體罪名)。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涉案財產的處理

既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那其涉案財產如何處理就可以參照非法集資相關法規。

在2008年,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處非聯發〔2008〕4號)第48條規定:“專案組通過清收債權、保全資產,以及將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涉案資產進行公開拍賣等方式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而在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第5條就更加明確的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已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因此,對於傳銷犯罪涉案平臺的資金,目前早已不是粗暴的收繳了之,而是安排專門的部門進行清退工作,即雖然在具體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傳銷犯罪案件,很多會員、投資人的身份是集資參會人和傳銷活動參與人,但在退賠問題上,其地位是比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標準進行的。

而且在近年來的大量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司法實踐中,也是將被告人是否積極配合清退作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節之一。比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而在傳銷犯罪司法實踐中,集資人既可以主動與投資人達成退賠協議,也可以在法院判決中,責令被告人退賠。

方式一:自行退賠

如在江蘇省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法院認為,鑑於被告人張某甲具有坦白情節,本案審理期間在公安機關見證下向涉案人員進行退賠,並得到大部分傳銷活動參與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險社會,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經徵求社區矯正機關及公訴機關量刑意見,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方式二:責令退賠,不履行則執行

還比如在四川省瀘州市王某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案中,被告人被判決退賠被害人贓款5781138.98元。但判決生效後,被告人到期未履行其法律責任,邱某某等44名投資人遂2016年8月向江陽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地的江陽區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後,查明二被執行人在瀘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尚有依法被收繳的贓款5010000元。承辦執行法官經與瀘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聯繫,讓其將贓款依法移交到江陽區法院,隨即將該批案款按比例先行支付給了44名申請人。而後執行法官又查明被執行人王某某、肖某某二人在瀘州、成都兩地有五套房產。雖然該批房產有部分已辦理抵押,但總體價值已足夠兌現餘下案款,遂將該批房產進行了查封。經過法院努力,已兌現了全部執行款的86.66%,並承諾在房產拍賣後兌現餘下執行款。

方式三:另行民事起訴

而在很多案例中,不少投資人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便獲得救濟權利,如果能提供專業的相關證據,也會獲得法官支持,再此傑哥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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