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模式下,房地產企業要求建築公司開11%的專票,可以嗎?

甲供模式下,房地產企業要求建築公司開11%的專票,可以嗎?

我們是地產開發,建築公司也是我們自己的,我們也想採取甲供模式,可是還有個問題需要搞明白,就是建築公司可以給地產公司開11%的專票嗎?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就是說可以開3%也可以開11%的專票,從地產企業角度,當然希望提供11%的專票,實操中,房地產企業寧可給建築企業額外補貼也要求建安公司提供11%專票。

什麼是甲供工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也就是說,發包方提供“設備、材料、動力”以外的物資,不屬於甲供工程。同時,對於發包方所購買設備、材料、動力的金額和數量沒有做出任何限制。

我們再看看後續下發的營改增文件

1、財稅[2017]58號 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 稅總髮[2017]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第三款:(三)切實保證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稅務部門要深刻領會現行建築行業各項政策措施出臺的意圖,盯緊抓牢已出臺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稅收減免、簡易計稅等各類政策安排必須嚴格落實到位。特別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的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築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必須通知到每一個建築企業和相關建設單位,確保建築企業“應享盡享”,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綜上,只要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中任何一種,建築企業務必執行簡易計稅的政策,給房地產企業開3%非11%的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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