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小課堂——揭示非法集資騙局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的高發多發,並且當下非法集資情況更加複雜,表現形式更加多樣,手段更加隱蔽,欺騙性很強,無論是想投資的普通百姓,還是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一旦落入非法集資的騙局,往往“血本無歸”,非法集資已嚴重侵害群眾財產安全。今天通過以下4個案例,對非法集資進行普及,增加防範意思,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非法集資小課堂——揭示非法集資騙局

案例一:宋某P2P非法集資

案情摘要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頭成立了XXX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下設P2P網貸公司“銀實貸”。2013年8月,“銀實貸”正式開始發佈網絡借款信息,並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國投資人融資,僅僅一個月時間,融資金額就達到3000多萬元。可運營一個月後,不少投資人發現,借款到期後無法從“銀實貸”提現。隨後,不少投資人從外地來到包頭討要欠款,但都沒有結果。接到報案後,包頭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經調查,“銀實貸”平臺負責人和借款人均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義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義作為借款人,向平臺發佈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資者,並將融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歸還個人借款。2013年9月,“銀實貸”發生了資金斷裂。因融資過程中沒有相應的擔保予以保證,宋某無力還款,投資人資金無法歸還。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包頭市昆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宋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

風險提示

1、網貸又稱P2P網絡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資金並且想理財投資的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牽線搭橋,以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有需求的人。作為互聯網金融最早發展的模式,網貸為很多急需資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最近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信息辦公佈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平臺的中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3、公眾應該採取適當的自我保護措施,提升自身的防範能力和防範意識,合理做好資產配置規劃,不要把P2P當成唯一的理財手段,更不要輕信平臺許諾的高收益,以免誤入歧途。

案例二:以商業經營為名的非法集資

案情摘要

2006年至2009年,鄂爾多斯市凱信至誠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石小紅,以2.5%-4.5%月利率為誘餌,累計非法吸收民間資金7.4億多元。

石小紅將獲得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個人揮霍、買地炒房、支付高額利息。其中,以300萬元在東勝區購買了70畝土地進行倒賣;在北京、呼和浩特等地購置了43處房產;購置多輛豪車。案發後僅追回3.41億元,參與集資者損失巨大。

2011年石小紅案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刑9年,判處罰金40萬元;另三名同案被告則以相同罪名分別獲刑2年和1年,判處罰金8萬元和5萬元。

風險提示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點是虛假承諾、高額回報、騙取社會公眾資金,在初期及時兌付,以獲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不計風險加入其中,最終因集資者無法承受高額利息,引起資金鍊斷裂,導致案發。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社會公眾要理性投資,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對投資風險要有心理預期,以防止一旦出現虧損,心理嚴重失衡。

案例三:以資源開發、房地產為名的非法集資

案情摘要

2006-2011年,鄂爾多斯人寧虹以購買煤礦、土地,開設銀行等為由,以向集資參與人許諾利益、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76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8.29億元。事實上,寧虹並未購買煤礦和土地,而是多數用於歸還個人借款以及為個人購置房產、車輛、奢侈品等,致使集資參與人被騙受損。

2014年7月15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寧虹集資詐騙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寧虹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後退賠集資參與人。

風險提示

1、非法集資無論採取什麼形式,集資者都會把“回報率”定的很高,而且獲取的時間很短,超高額的經濟收益具有很強的誘惑性,部分社會公眾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數人明知是投資陷阱,仍抱有僥倖心理,冒險參與,還有的人為了獲取優厚“提成”,甘願充當不法分子的“幫手”,結果害人害己。

2、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收入增加,社會上閒散資金增加,而目前社會投資渠道相對較少,為非法集資提供現實可能性。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後退賠集資參與人。

案例四:以醫療保健為名的非法集資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齊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工商分局登記註冊,成立錢氏金道堂食品經銷部,聘請犯罪嫌疑人錢某某擔任經銷部負責人,租賃內蒙古天元商廈寫字樓,以銷售保健品和食品為名,從事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的違法犯罪活動。

金道堂食品經銷部表面上是合法經營,經營範圍是食品,實際是以會員制的方式吸引顧客入會,並按份出售保健品、糧食,一份產品規定一定的價錢,承諾買一贈二,其中的一份產品可以拿回家,另外兩份留在公司賣,只要有別人來買你的東西,就在9個月內按顧客投入購買產品的資金給予返利,前3個月返10%,第4~6個月返20%,第7~8個月返30%,到第9個月返50%。算下來,9個月之後,顧客不但能拿到產品,還能得到200%的回報。經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專案組的調查,初步認定金道堂食品經銷部負責人錢某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達上億元,參與人11萬餘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時發現主要涉案人員正在向外轉移吸收的資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金道堂非法集資案公開進行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齊某某、錢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決。

風險提示

1、“金道堂”非法集資案表面是經營保健品,實際上是以高額利誘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2、參與者想通過較為穩妥的投資來增加積蓄,但往往事與願違,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會公眾想獲得高額回報、急於求成等心理,精心設計一連串的騙局。結果使眾多參與人撿了芝麻,丟了西瓜,有的還將積蓄了一輩子的血汗錢、養老錢全拿出來投資,結果血本無歸,生活無著,誘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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