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非法集資損失自行承擔!看清非法集資六大“障眼法”

參與非法集資損失自行承擔!看清非法集資六大“障眼法”

資料圖

>>非法集資六大騙局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以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3、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等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

4、以“養老”的旗號吸收公眾存款。這類犯罪手法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6、假借P2P網絡借貸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然後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參與非法集資被騙 損失自行承擔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對長期以來非法集資中存在的爭議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詳細的規定。

法律專家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們因參與非法集資遭受損失,國家是不會幫忙埋單的。

在司法機關查處的一些非法集資案中,投資者的損失也不可能完全追回,因為有的資金可能被拿去付利息了,有的資金在投資項目中失敗了,有的被犯罪分子揮霍了。那麼,參與者的損失最後能追回多少,只能根據投資者的損失和實際挽回損失的多少來具體判斷。

>>參與非法集資還有可能成為共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參與者在投資過程中向親友、同事借錢,再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債主超過30人,也會成為非法集資的共犯。另外,如果參與者幫助他人集資,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提成等費用,也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法律規定,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遠離非法集資 牢記“六不忠告”

一是高息“誘餌”不動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活動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許諾高額回報。每當遇上諸如此類“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千萬得悠著點兒,也不能因為看到別人發了財眼紅,進而跌入欺騙者設下的陷阱。

二是老闆“實力”不崇拜。不能為某些企業天花亂墜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業當時確實很紅火,但由於市場、經營等方面的變數很多,“投資”風險無處不在,血本無歸都可能。按照相關規定,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國家並不保護。

三是“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資活動中,政府官員的參與或者假借官員名義、編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蠱惑群眾。既讓人誤以為是官方行為,又給人以穩賺不賠的假象。要切記:“官員”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員參與並不等於就是正規融資活動。

四是“合法”吸儲不大意。銀行、郵政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往往讓人深信不疑,極有可能給個別心術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財之名行騙的可乘之機。存款應該到銀行、郵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憑證,而不要輕易交給個人。

五是熟人“熱心”不輕信。非法集資大多借助傳銷手段,由於多是親戚、朋友、熟人介紹、推銷,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礙於面子也不便推辭,因此這種方式更容易在民間滲透,其危害面也更廣。因此面對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銷,得多長個心眼兒。

六是違規吸儲不參與。面對非法集資,我們既要不信“非”,當受害者,更要不參與,做害人者。我們不但要自己遠離非法集資,而且要以一個公民的良心和責任,自覺抵制、積極舉報這一禍國殃民的非法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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