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區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眾型暴力犯罪案件

兴宁区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众型暴力犯罪案件

兴宁区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众型暴力犯罪案件

5月22日上午,興寧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聚眾鬥毆案和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上述案件均為涉眾型暴力犯罪案件或關聯案件。興寧區法院根據涉案十三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對十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

興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某含、鄧某賀、張某、韋某才、梁某雲、梁某南、李某輝、李某凱、莫某雄、趙某某成幫結夥互相進行毆鬥,十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含、鄧某賀、張某、韋某才、梁某雲、梁某南、李某輝、李某凱、莫某雄、趙某某犯聚眾鬥毆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含、鄧某賀、張某、韋某才、梁某雲、梁某南、李某輝、李某凱、莫某雄、趙某某均積極參與打架鬥毆,均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莫某雄、趙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含、鄧某賀、張某、韋某才、梁某雲、梁某南、李某輝、李某凱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雙方傷者均對對方進行了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興寧區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在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中,興寧區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晚23時許,被告人李某波因與黃某雄相約在南寧市興寧區大雞村三、九隊坡頂解決賭場糾紛問題,向被告人黎某紅借了兩支自制霰彈槍,被告人黎某紅在南寧市興寧區東溝嶺附近將兩支槍支和子彈交給李某波,之後李某波讓被告人滕某成駕車運送至南寧市興寧區大雞村三、九隊坡頂,該兩支自制霰彈槍系被告人黎某紅於2014年在南寧市西鄉塘區金陵鎮某路邊撿到,之後一直放在其位於南寧市興寧區東溝嶺三街山尾35號的家中。經南寧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查獲的兩支自制霰彈槍能夠擊發制式12號槍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定義的槍支。

興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黎某紅、李某波、滕某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某紅、李某波、滕某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當中,被告人黎某紅系槍支的所有者,被告人李某波則向黎某紅借用槍支,並要求被告人滕某成開車將槍支運送至案發點,在共同犯罪當中均是主犯;被告人滕某成受李某波指揮運送槍支,對槍支的支配權較弱,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黎某紅、李某波、滕某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興寧區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這兩起案件當中,公安機關主動作為,有效防止了涉眾型暴力犯罪社會危害後果的發生和擴大。興寧區法院對此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案件快立、快審、快判,對於可能出現黑惡勢力的領域做到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做到打早打小,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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