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決G7,哈登命中三分並造湯普森犯規,為什麼不算3+1,連罰球都沒有?

貴州文小婷

很多人說是這次“誤判”扭轉了西決G7的局面,真的是這樣嗎?為什麼哈登這一記造犯規的三分不算3+1,而且連罰球都沒有呢?

分析如下:

事情發生在G7第三節9分半的時候,哈登面對已經三犯的湯普森就是一記幹拔遠射(下圖),打板進框!頓時全場沸騰......然而裁判卻揮手示意:三分不算!哈登表示不滿,追著裁判要個說法(下圖),認為勇士隊的湯普森對自己有打手犯規,不僅三分有效,而且還是一記3+1的四分球!

經過慢鏡頭回放(下圖),可以看到兩點:①當時湯普森的手並沒有在推擠哈登身體或手臂②哈登投籃手臂有故意上揚去挽著湯普森手臂的嫌疑
所以,哈登完成這一記投籃動作後,湯普森確實有打手,裁判判罰湯普森犯規也是沒有問題!但按照“哈登規則”,即便哈登有投籃打進,但這個犯規只能算普通打手犯規,不能算投籃犯規!因為哈登在湯普森犯規前的投籃動作是上揚去找湯普森的手臂,這是聯盟新規則不提倡的造犯規方式(也就是大家說的哈登規則)!

既然不屬於投籃犯規,單節犯規次數還沒有滿,當然就不能算3+1,也沒有罰球了!
火箭遺憾地輸掉G7,還是更應該想想:成也三分,敗也三分,是否應該更加內外結合呢?


沸騰體育吧

西決第七場第三節發生了頗具爭議的一幕:哈登在三分線外面對湯普森投籃,裁判哨響,投籃命中。按照常理來看,這應該是一個3+1,不過裁判卻判罰進球無效,而且哈登連罰球的機會都沒有。

好在火箭隊重新組織進攻之後哈登上籃得到兩分。

不過哈登對裁判的這個判罰也提出了質疑。為什麼明明是湯普森防守犯規,哈登投進三分了卻不算,連罰球都沒有?


其實這個問題得從兩個方面來回答。

首先裁判吹哨的時候,就用明確的手勢表示,這不是一個投籃犯規,也就是裁判認為湯普森犯規的時候,哈登還沒有做出投籃動作。所以,即使後來哈登三分命中,也是發生在犯規之後的事情,按照規則不會算。簡單來說,這就是所謂的哈登法則。


至於哈登連罰球的機會都沒有,這就更好理解了。因為當時勇士第三節的犯規還沒有達到罰球次數。

這個球的爭議點就是:湯普森犯規的時候,哈登到底做出投籃動作了沒有?這一點就見仁見智了,火箭球迷肯定認為哈登做出投籃動作了,但裁判卻沒有認為。

這就是比賽,這就是命運。 這一個關鍵球很可能將成為決定比賽勝負的轉折點。


綠茵如風

個人理解這個球應該算,因為哈登起跳抬手投籃,克萊打到手臂,此時哨響,但哈登還沒落地,投籃動作是連續的,這就是一個跳投,如果哈登落地後抬手投籃就不算了,還有戈登的一次突破上籃防守隊員明顯摟下來的,這一連串的吹法,逼出了火箭的27三分不中,十萬分之一的概率居然發生在火箭的三分大隊身上,😱,球員心態變化了,而此前德帥沒有果斷暫停佈置戰術,應變太慢,此時應及時給裁判施壓,調整戰術繼續突破內線,並結合分球,該吹的裁判也還是會吹的,死耗湯神,死耗內線,死耗裁判,死耗時間,這兩場輸的太像了,一個坑連續摔了兩下,G6後就沒研究這個問題。因為姚明愛上火箭,因為G7,後兩節抽了一包煙,希望火箭夏天能找到一個技術型的大前鋒或中鋒,小加就不錯,灰熊雖不行但是打勇士還是槓槓滴,就是小加的作用,捨不得孩子套不到狼,捨不得金彈子打不來金鳳凰,不交奢侈稅,乞丐版的球隊現在的聯盟是很難奪冠的,希望火箭今夏有點魄力,加強推進劑,順利變軌!


雪夜林邊664

哈登前兩賽季自己造的孽,逼聯盟出臺的哈登規則。 “哈登規則”,目的是為了阻止球員故意找身體接觸然後順勢投籃造犯規。當身體接觸發生在持球隊員做出投籃動作之前,而不是抓著球準備投籃,那麼這種情況下裁判將不會判罰投籃犯規。 回到湯普森犯規的那個球,在哈登投籃前,湯普森在哈登投籃前,手已經按在哈登的左手上,完美契合哈登規則。 話反過來,如何才算投籃犯規呢,投籃動作做出後到籃球離手這段時間新的身體接觸才算投籃犯規。 在內線搏殺時,哈登規則採用的比較少。在外線,因為動作相對簡單,就比較容易判斷是否符合哈登規則。 最後,哈登現在又開發新姿勢了,投籃往前跳,捱到原地起跳的防守人身上,造投籃犯規。過不了幾年可能真的又要出哈登規則2.0版了。


atta021

我也正想問這個問題,為什麼三分進了,而且裁判哨子也響了,居然不是3+1!會放的時候,明顯是投籃動作,而且湯普森也的確是打手了!解說的意思是哈登規則,到底什麼是哈登規則?!這不是跟杜蘭特的大回環造投籃犯規是一樣的嗎?!當然,我不是說火箭本場比賽輸了是裁判導致的,本場就是輸在自己把籃筐打歪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