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罰金還被判刑 但這種偷稅方法還有不少人仍然在用

湖北省武漢經開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8)鄂0191刑初65號

公訴機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耀,男,京通精修(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羈押於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武開檢公刑訴[2018]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耀犯逃稅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耀及其辯護人朱志敏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黃某耀擔任本轄區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個人賬戶收取營業款項,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佔該公司同期應繳納稅額的97.17%,且該公司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後仍未補繳稅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黃某耀被抓獲。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補繳稅款人民幣182563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耀採取隱瞞手段不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因其具有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已補繳稅款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黃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耀家屬代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補繳剩餘稅款人民幣57388元。被告人黃某耀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耀犯逃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被告人黃某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可酌情對被告人黃某耀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耀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二、本案補繳稅款人民幣57388元,由本院發還稅務機關。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付海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小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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