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點監督地方拆遷行為,為老百姓撐腰!

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發佈全國法院第二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為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好此類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範,並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引導社會公眾依法訴訟、依法維權。

最高法:重點監督地方拆遷行為,為老百姓撐腰!

這批典型案例包括:

1、王風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

2、孫德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案;

3、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

4、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案;

6、焦吉順訴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政府行政徵收管理案;

7、王豔影訴遼寧省瀋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

8、谷玉梁、孟巧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

本次發佈的徵收拆遷典型案例是從大量的案例中挑選出來的,選取的案例涉及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徵收等行政管理事項,涵蓋了徵收拆遷中有關征收決定、安置補償和強拆實施環節的典型爭議,具有比較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例如,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的案件:

江蘇泰州居民陸繼堯的房子被列入了徵收範圍,在雙方還未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陸繼堯家的後花園被非法強拆。負責動遷的當地街道辦工作人員就在旁邊圍觀,卻拒絕承認強拆是其所為,沒人能準確指認是誰指揮了這場強拆。最後,法院進行了“大膽”而合理的推斷:陸繼堯的後花園在濟川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街道辦又是陸繼堯的動遷主體,且有人就在現場,“故從常理來看,被告難謂系單純的目擊而非參與”。最終,法院認定街道辦的拆除行為違法。

其實,強拆維權案件的一大難點,就是到底是誰拆了被拆遷人的房子?如何來證明是拆遷方拆除了被拆遷人的房子?這個原本應當不是問題的問題,卻在維權中給被拆遷人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此案例一出,讓“舉證難”不再是維權中難以逾越的障礙!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表示:“在行政執法不規範造成相對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在此類案件中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

而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也頗具代表性:

2013年,王江超一家的房子被列入了棚戶區改造的徵收範圍,由於雙方對動遷事宜沒有達成協議,拆遷遲遲沒有進行。

2015年4月,開發商為了獲得不當利益陸續派人將王江超家的房屋砸壞。此後,王江超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對王江超一家的房屋進行鑑定,並認定為“D級危險”房屋。而後,九臺區住建局作出緊急避險決定,並在5天后對其房屋進行了強拆。

當時,這個案件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轟動,大家都能看出,緊急避險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拆遷。而2016年3月,長春市中院終審認定緊急避險決定無效,王江超可以據此申請國家賠償了。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表示:“在行政執法活動尤其是不動產徵收當中,程序違法是一種常見多發的違法形態。本案中,被告為了節省工期,對於已經啟動徵地程序的房屋,錯誤地採取危房鑑定和強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規避補償程序,構成程序濫用,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直以來,徵地拆遷被視為“天下第一難”,由於其關乎社會穩定和被徵收人的利益保障,徵地拆遷案件既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法院審判的難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表示,人民法院將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作為工作著力點,妥善處理好城市發展過程中的公共利益和產權保護之間的關係,依法維護好正常社會秩序和穩定環境。

據統計,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徵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萬件、3.1萬件及3.9萬件,佔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這說明徵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仍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

徵收拆遷是地方的行政行為,在拆遷過程當中,地方部門更應該光明正大,依法行事。最高法此次典型案例的發佈,對督促各級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產生了重要作用,讓各地的徵收拆遷更加公開透明、依法依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