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對於相關信息具有公開職責的,應依法公開

案例前言

市政府對於相關信息具有公開職責的,應依法公開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二十,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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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對於相關信息具有公開職責的,應依法公開

——設區市政府對於徵收、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負有法定信息公開職責,應依法公開。

標籤: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限期履行

案情簡介:程某系銀川市興慶區某村村民,2013年9月程某的房屋因XX項目的徵收被強拆。為了核實徵收事宜的合法性,2013年11月28日,程某向銀川市人民政府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XX項目地段的徵地批覆文件、土地徵收範圍紅線圖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徵收決定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房屋拆遷許可證,要求公開形式為:書面形式公開。銀川市政府於2013年12月2日簽收該申請書。2013年12月2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作出(2013)第1號《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內容為“本機關於2013年12月3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查,你(單位)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議你(單位)向興慶區政府(單位)諮詢,聯繫方式為:0951-6719777”。銀川市政府於2013年12月24日致電程某通知其前來領取告知書,程某以其要求公開形式為郵寄送達為由未領取。程某認為銀川市政府信息公開回復違法,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系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徵收、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過程中形成,本應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且原告作為銀川市興慶區某村拆遷戶,與申請公開的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被告依法有受理原告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作出相應處理答覆的法定職責。被告提出“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非被告公開範圍,被告非本案適格主體,以及其已就原告的申請依法作出《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並電話送達至原告,執法程序合法有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作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履行其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故判令被告銀川市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對原告程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實務要點:設區市政府對於徵收、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負有法定的信息公開職責。

案例索引: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銀行初字第4號“程金萍與銀川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見《程金萍與銀川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行政一審判決書》(審判長高鳳梅,審判員苗自治,審判員王斐)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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