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坦白餘罪被利用 看守所管教受賄幫毒販脫罪

本是坦白餘罪怎麼變成被人“檢舉”?

從死刑犯幾句“多餘的話”中,廣東省檢察院挖出搞假立功窩案

通訊員韋磊何麗華

綁架小孩後撕票,河南籍被告人王進據此被判死刑,但他在二審開庭前的一次提審中,不經意說出的幾句話,卻讓“聽者有心”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決定探個究竟。最終,經過檢察官抽絲剝繭、層層深入,挖出了一起為毒品案件死刑犯搞假立功的窩案。

A

綁架撕票

被判刑後主動坦白餘罪

故事的起點從一宗綁架案開始。

2009年4月,時年22歲的河南省淮濱縣人王進打起了綁架別人家小孩的主意。當時,初中文化程度的王進在惠州沒有工作。

4月24日,王進與另一人為了勒索錢財,綁架了惠州市惠城區一家小賣部老闆的兒子洪某。當晚9時許,王進打電話、發短信給洪某的父親索要三萬元贖金。25日凌晨5時許,兩人一起將洪某殺害。隨後,王進兩人到陳江廣場邊農業銀行櫃員機上取走洪某父親所匯的贖金3000元,兩人平分贓款。

王進因這宗綁架殺人罪行被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或許是“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在死刑複核期間,王進向惠州市看守所管教坦白了自己另外兩起綁架殺人行為,並帶偵查人員挖掘出兩具被害人的屍骨,最高人民法院於是將王進案發回重審。

重審期間,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王進的餘罪偵查終結,並由惠州市人民檢察院對王進追加起訴王進實施三宗綁架案(殺害其中兩人),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後,於2015年7月28日以綁架罪判處王進死刑。王進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是將案卷材料移送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

B

案外疑點

罪行是供述還是被檢舉?

案件來到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李檢察官的桌上。

作為王進案的二審承辦人,李檢察官考慮到王進連續實施綁架殺人,且手段極其殘忍,很可能還有餘罪尚未交代,若現在不挖出餘罪,以後王進被執行死刑將無法查證。為此,她決定找王進做思想工作,促其將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供出來。

在二審開庭前,李檢察官走進了王進所在的看守所。在訊問時,她耐心對王進進行思想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使王進認罪伏法、真誠悔罪。

不過,王進在這次訊問中向李檢察官吐露了一個細節:自己在死刑複核階段,想到自己死罪難免,為了使被害人家屬知道被害人已經被其殺害,主動向看守所管教坦白了兩起綁架殺人犯罪。但是,省高院認定這兩起綁架是毒品犯罪嫌疑人“沈鵬某”檢舉揭發的。可事實上,他在向管教坦白這兩起綁架犯罪之前,從來沒有向“沈鵬某”等人透露過該犯罪。而“沈鵬某”據此已被廣東省高院認定為重大立功並由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緩,“沈鵬某”被改判之後,還給了王進家屬兩萬元。

這一案外信息引起了李檢察官的注意。

C

抽絲剝繭

查數千信息找“檢舉者”

李檢察官回到單位後,立即向省檢察院公訴二處的領導彙報了這一情況,處領導十分重視,吩咐她積極核實。

李檢察官先是通過公訴機關查找被告人為“沈鵬某”的案件,並未找到被告人姓名為“沈鵬某”的案件。

考慮到“沈鵬某”這一姓名也許近音不同字,彼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網絡案管系統尚不健全,只能通過翻閱歷史檔案和資料來查找。於是,李檢察官將公訴二處歷年來受案登記本和裁判文書登記本等全部搬出來,在幾千條信息中逐一查找姓名接近的毒品案件,當全部查完時,已到深夜,然而,卻毫無結果。

部分案件只登記了第一被告人的姓名,“沈鵬某”也許是第二被告人——李檢察官為此轉換到這一思路上。

隨後,她又篩選、摘抄出共同犯罪的毒品案件再次逐案核實,終於功夫不負有心人,查明確有因檢舉王進餘罪被認定為重大立功並由死刑立即執行改判死緩的毒品案件,只是,在這宗案件中,被告人名叫岑彭某,而不叫沈鵬某,並且岑彭某在該案中為第二被告人。

此時的李檢察官總算鬆了口氣。不過,問題接踵而來:是岑彭某先檢舉,還是王進先供述?岑彭某檢舉信息從何而來?

D

小心求證

“檢舉者”的信息從哪來?

查到確有該案,李檢察官到省法院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檔案室查閱案件,複印相關材料,將王進案和岑彭某案串並分析、比對,發現岑彭某檢舉王進餘罪的檢舉材料落款之日僅比管教對王進的第一次訊問筆錄早一天。而王進稱其向管教交代餘罪時,管教當天沒有做筆錄,是第二日才做的筆錄,第三日又叫其重籤筆錄。

另外,從管教對王進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來看,這份筆錄詳細記錄了王進所交代的兩起綁架殺人餘罪,共有8頁,但是,前後僅僅用了兩個多小時,這不符合辦案常態,可能正如王進所稱的“其主動交代餘罪的第二天、第三天才做筆錄”,存在“王進交代在先而岑彭某檢舉在後”的可能性。還有,岑彭某改判後,管教還讓王進與岑彭某見過面。

分析到這裡,李檢察官腦海中有了一個大膽的判斷:看守所管教有幫助岑彭某搞假立功的重大嫌疑。

不過,大膽假設後,還要小心求證。為了便於偵查,李檢察官圍繞初查思路、初查目標和初查步驟,針對調查對象的先後、調查的目的、調查需要解決的問題等制訂了詳細的初查建議方案。

在這份初查思路與方案中,許多問題擺在了眼前:岑彭某檢舉的時間是否在王進坦白前?檢舉的內容是不是王進告知的?王進與岑彭某並不在同一監倉,為何能會面?

E

挖出窩案

管教受賄為毒販搞假立功

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負責人與案件承辦人分析、研判,認為看守所管教等有幫助岑彭某搞假立功的重大嫌疑,於是將有關線索、制訂的初查建議方案以及所收集的大量材料等移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這促成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一舉突破了看守所民警鐘某等人收受賄賂為毒品死刑犯搞假立功窩案。

經法院查明:毒販岑彭某因犯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彈藥罪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了求生,其勾結惠州市看守所管教鍾某,多次違規傳遞信息給其妻子李某,並先後四次指使李某向鍾某行賄共計人民幣58萬元,用於幫助岑彭某搞立功等請託事項。其中,鍾某和吳某共同受賄20萬元。鍾某收受賄款後,多次積極串通該所負責深挖擴線的副所長陳某、民警李某甲兩人,通過修改、替換岑彭某、王進原有訊問筆錄以及違規出具有關岑彭某檢舉王進綁架殺人餘罪的犯罪線索構成重大立功的虛假證明材料交到法院,幫助岑彭某在二審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由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緩。

惠州市博羅縣檢察院以鍾某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陳某、李某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李某構成行賄罪以及吳某構成受賄罪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岑彭某妻子李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鍾某、陳某、李某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2年和1年9個月。

目前,該案正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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