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生當中往往需要負責兩種人:生我的人,我生的人。
很多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養大
但是,他們的子女都很不孝,不贍養老人。
很多老人就把自己的遺產送對他有照料之情的保姆。
但是很多人不懂得法律,想當然,以為有遺贈協議就可以坐擁財產了
且看以下這個小案例
張某已經是七旬老人,其兒子小張不孝,沒有盡到照料贍養義務。但是幸運的是,保姆李某對張某悉心照料,把張某照顧得很好。於是張某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歸李某繼承。
2016年5月20日張某去世,李某依舊居住在張某的房屋。但是,李某理所當然的認為,有了公證遺囑,房子就歸其所有了。遲遲沒有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2016年11月,張某的兒子小張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房屋。
最終,法院判決老張名下的房產由張某的兒子小張繼承。
問題所在:
1、張某可以將房屋遺贈給李某嗎?
可以,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老張通過遺囑將房屋留給李某不屬於遺囑繼承,而是屬於遺贈。
2、為什麼李某有公證遺囑,房屋最後卻歸小張所有呢?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案中,保姆李某沒有在兩個月內,即2016年5月21日到2016年7月20日,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視為放棄受遺贈。
千萬別想當然,以為有了遺贈協議就可以坐擁被繼承人的財產了,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行使,不然即使手上有一張好牌,也當不了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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