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童王鳳雅事件反轉:家屬否認消極治療,如何評價家屬及各方說法?

天太2

去年舅舅肝癌晚期,最初說動手術,後來又說化療,我看著化療的舅舅,骨瘦如柴,每天被疼痛折磨,每天被藥物充斥,兩個療程,後來我們給表哥說,算了,何必這樣折磨呢?舅舅說他要回家,回來了,那一個月舅舅反而沒那麼痛苦了,最後安詳地走了,我知道,沒有希望地被痛苦折磨,離開就是最好的解脫。

親人,病人,都在被折磨著,還有許多不相干的人卻去品頭論足,指東道西,這真的是對病人的侮辱,我們不應該去這樣!

最後,我希望大家停手吧,不要再去在家人本來傷碎的心上撒鹽了,讓人家能平靜些,千言萬語不能寫明白傷痛到底怎麼樣,只有當事人清楚。


珞珈評論社

所以,最後“造謠15萬,挪用”這口鍋要扣在我頭上,對不起,我不背。

如果有槽此帖子不屬實,鳳雅家人應該依法維權

但把不是我說的話,在哄傳中扣在我身上,是否也是造謠中傷呢?

我道歉是因為我反思,情緒太激烈,沒有考慮公眾情感和喪女的家庭的感受,有很多措辭可以溫和、婉轉、去情緒化一些。不要那麼激動戾氣。

但是我所寫的“家屬三次假報鳳雅死亡”“圍攻志願者”“扣手機”,“被索要600元運送屍體費”,雖然言辭激烈,但是,我說的情況均屬實。【

有央視採訪報道、被打當事人人證,及報警記錄、警方筆錄為證。】

我道歉了。我是真的覺得自己不對。

我完全可以不這樣說話,溫和表達,在這樣一個悲劇面前,我們追求捐款去向,孩子“死亡”真相,追求慈善透明,維護兒童權益,但完全可以用【不帶情緒、溫和無怒】法律專業化表達。今後一定注意。字斟句酌。

羅爾事件,一度也引發激烈爭論。向公眾募捐者負不負有公開善款去向的義務?民間私募,是否需要規範?這些,都是痛定思痛後,我想關心的話題。

現在請看一份時間表。

水滴籌如果認為這樣的大病求助的項目結項報告可以通過,或其他大病求助家屬也可以這樣做。——

我也覺得沒問題。

祝福小鳳雅,天堂裡沒有是是非非。


陳嵐的女拳

自從三歲女童王鳳雅患病去世後,網絡上各平臺爆出其父母涉嫌“詐捐”,涉嫌“遺棄罪”,甚至還有部分人懷疑涉嫌“故意殺人罪”。而通過相關部門進行仔細調查後,得出以上“詐捐”等均系造謠。結論證實王鳳雅家屬募捐額數3.8萬元,剩餘款項已經還給捐贈機構。而王鳳雅母親表示,將起訴造謠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王鳳雅事件劇情反轉之後,王鳳雅的父母表示對造謠者將訴諸法律。那麼法律對網絡造謠行為又是怎麼規制對呢?

關於造謠的相關法律

編制虛假的事實在侮辱他人,就是虛構事實來傷害別人的名聲。

在網絡上發佈損壞他人名聲的信息,或以篡改他人原始信息而誹謗他人,大肆在網上流傳擴散,或者要求、指使或者組織別人在網上發佈信息;

或者明明知道是虛假信息,還依舊在網絡上發佈擴散,嚴重情節的,按誹謗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早自2013年9月10日起就開始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 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刑法第246條規定的內容即誹謗罪的罪名,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246條,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若情節嚴重,會承擔如何責任?

而什麼是“情節嚴重”?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解釋第四條規定: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該罪的共犯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人,以共同犯罪論處。

隨著網絡的發達,越來越多的人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開始實施各種各樣的犯罪活動,最突出的就是在網上誹謗造謠,把公民的基本權益給傷害了,把社會的秩序 給擾亂了,還可能發生群體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小鳳雅的家人在痛失親人的前提下,還要面對網絡不實的指控,加重了精神痛苦,虛構的假象經不起調查、研究和發現,犯罪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網絡的發達不僅表現在傳播速度上,網絡技術也同樣能精準的定位造謠者,為了口舌之快而深陷囹圄,不值得。

文四川泰仁律師事務所 付倩


律師說

截取一點:

楊女士本身學歷就不高,8歲開始去演雜技,16歲的時候就去雜技演出了。開始掙錢,也不再繼續讀書。後來認識了小鳳雅的爸爸,兩人結婚,婚後才發現鳳雅爸爸的腦袋不那麼好使。

就算懷孕了,楊女士也一直在雜技團裡工作,懷著孩子走鋼絲,到後來穿不下戲服了才離開。

楊女士和許多農村的普通婦女一樣,在她的認知裡給孩子最好的,他家唯一一臺電器是洗衣機,洗5個孩子的衣服。後來裝的空調,也是為了防止做了唇顎裂手術的兒子,因為天氣變熱傷口感染裝的。

有網友說的好,是不同的認知環境造成的偏差。

既然可以確定,這名母親並不是一個不顧孩子死活的母親。

這種方式,在我們看來是消極的。僅僅是買了一些奶粉玩具,讓孩子最後的日子過得好一些。

而在眾籌的網友眼裡,這違背了他們一開始捐款的初衷。

所以到現在,事情彷彿又有了變化:

救治還是離不開專業人士的從旁協助,或許日後這些救助平臺也要考量一下申請救助人的資質,提供專業的指導。普及一下癌症等此類疾病的醫學知識。

希望鳳雅的悲劇不要重演了。



上海小資美食生活

一個可愛的小女孩因視網膜母細胞瘤去世,但是其媽媽的求助過程以及一些公眾人士、愛心人士的說法卻在網上掀起了軒然大波。“草根影像”認為社會捐款救助本身是一件好事,卻因此事引起社會各界對公益事業的質疑,這實在是令人始料未及的,希望相關部門能調查清楚,還原事件真相。切不可因噎廢食,使公益力受損,一些需要救助的兒童失去被社會救助的機會。

“草根影像”認為當前的公益救助事業總體來說還是好的,幫助一些大病貧困家庭籌集到了很多醫療費用,但不可否認也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都需要社會各界去監督解決,但切不可因噎廢食,進而否定“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公益救助事業,相信這也不是很多持批評觀點的人士所願意看到的,畢竟還有很多的貧困家庭等待社會各界的救助。

“草根影像”的分析有道理嗎,歡迎批評、指正、交流。


草根影像

這個問題很熱門。也是近幾天網絡,新聞討論最多的話題!

我就說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以王鳳雅的家庭為例,如果我要是給王鳳雅捐款了,那我肯定要了解王鳳雅的家庭條件;王鳳雅的母親楊美芹帶著四,五個孩子,丈夫還有點智障;在這樣的一個家庭裡,楊美芹已經把所有募捐來的錢,都用在王鳳雅女兒的身上了;說有個千頭八百的漏洞我感覺都沒必要追究!募捐錢花完了,王鳳雅的人都不在了,你想起了追究募捐的錢去向,想了解治病花錢的流程;你要想知道不是錯,不是不可以,募捐人有權力知道;知道的方法是:要不一開始就全程跟拍,要不通過募捐平臺來了解情況!

談到追究造謠者的責任,是應該追究!為什麼要追究呢?因為造謠者根本就不是募捐者,真正做愛心慈善募捐的人,是不會這樣去造謠生事,攻擊一個貧困落難的家庭;因為他們懂得怎麼去查詢募捐出去的錢!只有那些網絡個人自媒體,為了出名做這種喪盡天良之事!必須追究造謠惑眾者;還受害家屬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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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鳳雅事件反轉了嗎?

的確。

但是,反轉的是輿情,不是事實。

王鳳雅事件反轉的是輿情,不是事實

這個事件對公眾對疾病,對醫學、對醫療的認識,和醫學健康科普都有很大影響。因此,本囚將繼續關注並進行解讀。

幾個有影響的醫學科普號,比如果殼、丁香醫生,在該事件中的科普都顯得很不成熟。其中,尤以丁香醫生的表現甚至堪稱兒戲,是該事件輿情反轉的代表。

事件發酵之初,作為科普賬戶,丁香醫生表現的居然比憤青還憤青。

然而,僅僅4天以後,隨著事件輿情的反轉,丁香醫生的態度也來了個540度大反轉。

期間,公開信息中可以認定的基本事實並沒有發生改變,這包括:

1.王鳳雅在病發初期,已經獲得了確定性診斷,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處在早中期,腫瘤侷限於眼球內,完全有治癒的機會。但是,如果追求治癒,保留視力的機會幾乎沒有。

甚至指著鄭大附院出具的顱內沒有轉移的診斷證明稱“已經發生大面積顱內轉移”。

這位醫生大概把自己當成趙高了吧,公然指鹿為馬。

王鳳雅的母親應該受到道德審判嗎?



從事件開始發酵之初,答主就指出,這種疾病的確是高度可治癒性。但是,這種高治癒率是由條件的。

如上文所說,王鳳雅的癌症在診斷之初,想要爭取治癒,唯一的機會就是摘除雙側眼球。

而且,由於王鳳雅的癌症是遺傳性的,即使治癒,導致癌症發生的基因並不會被消除,她終生髮生第二種及以上癌症的機會超過三成。

作為不到3歲的王鳳雅,這個決策權在她唯一的監護人,即她母親手中(據稱,她父親是智障人士)。

換言之,也就是為自己的孩子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死亡,還是黑暗中生活幾十年,而且隨時面臨第二種以上癌症的打擊

不管王鳳雅的母親對這個疾病實際上的認識怎樣的,如丁香醫生昨天的文章所說,王母認為得癌症就必然意味著死亡;還是王母幾天前面對媒體說“治癒那是指單眼”(說她對該病一無所知不會是事實)。

客觀上,王鳳雅的母親為自己的女兒選擇了死亡。

在某些人看來這有些殘忍,但是,這不失為最明智最仁慈的選擇。

至少在答主看來是這樣。

因此,即使王母從一開始就選擇了放棄,為自己的孩子選擇了死亡,在我也不想用任何一句話、一個詞來指責王鳳雅的母親,更不會進行道德審判。

因為,

不能保留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視力的遺傳性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的所謂治癒,是,河南貧困農村地區王鳳雅這個不幸的家庭(5個孩子,一個雙側眼癌,一個唇裂,爹智障)和王鳳雅本人不可承受之重。

擔不起,不如趁早放下!

就這樣吧


掙脫枷鎖的囚徒

網絡謠言的散佈者對當事人對廣大網友甚至對整個社會道德體系都是極大的傷害,是應該追究責任了。

多少次了,網友們一次次義憤填膺,一次次熱淚盈眶,一次次伸出援助之手,卻一次次被反轉被打臉,都在說現在的社會人情冷漠,這其中很大一部分“功勞”要記在造謠者的賬上。


參與鳳雅事件的“作家陳嵐”“有槽”等作為有影響力的公眾賬號,在沒有弄清楚事實的情況下,肆意以己之揣測宣稱鳳雅家屬“詐捐15萬”“重男輕女”“用女兒救命錢給兒子治病”“虐待”……讓鳳雅的家人在痛失親人的情況下,承受著巨大的網絡暴力,實乃在傷口上撒鹽。如果家屬想追究責任,那是他們的權利。


辣媽育子

我認為家屬應拿出有力證據,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而不是肆意網絡寫作宣傳來博得關注。

網絡是虛幻的,但卻是一把鋒利的刀,它可以無形的給人民帶來傷痛,甚至家破人亡。在背後的操刀者就是所謂的造謠者,用一切謊言惡意中傷他人,在其謀利。

從題主的內容來看,王鳳雅家人看到微博上一篇作家陳嵐發佈攥寫的一篇文章,大概內容就是家人挪用眾籌款為兒子治病,從而忽略王鳳雅的病情,導致小女孩死亡

而作家陳嵐與5月27日3點做出申明,表示:自己從未說過善款挪用,與自己有關的義工從未說過。而我也翻閱了她近一個月的微博,並未發現有關此類事件的文章。

王鳳雅家人說是看到作者陳嵐攥寫發佈的文章,那麼請拿出證據證明是她所寫。如果拿不出證據,那這個時間就不能斷言直指陳嵐。

話說回來,王鳳雅家人覺得身負冤情,但如果事情真相併非作家陳嵐所為,同樣王鳳雅家人在這件事上也對陳嵐造成傷害。那麼被無辜牽扯進來的陳嵐是否也可以訴訟你故意傷害罪呢?

再者說,作家陳嵐是否

炒作,僱用水軍也不是沒可能。作者這麼多,為什麼偏偏王鳳雅家人就斷言是你呢!或者說,有人惡意中傷陳嵐等等一系列不為人知的事情。在沒有水落石出時,法律也不允許任何人來背這個鍋。

所以說王鳳雅家人不能拿出有效證據時,切莫斷言。喪女之痛也只有做父母的最明白,但不能因為這件事而對一個無辜的人造成傷害。

感謝觀看,如果你有不同想法意見可以留言討論,我一一回復。

曾擁有也失去

萬萬沒想到啊,看見陳嵐女士借這個問題給自己瘋狂洗白,不過我不是那種顧左右而言它的人,咱們還是先答題。

而更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不可以強人所難,在對待絕症患者問題上,當治好病已經是一條絕路,甚至死路,我們不能強迫她的家庭也去走這條路,我們必須牢記的是,疾病不僅傷害患者自己,也在傷害她的家庭,像羅一笑的父親那樣,有能力為孩子治病卻四處募捐的,才是騙子,而小鳳雅的家庭非常貧困,在引起公眾關注之前,他的家庭已經為救治她做出了必要的努力,小鳳雅的爺爺說的非常清楚,是因為拿不出2萬元的化療費用,才不得已採取保守的方法,而在湊到2萬元錢之後,小鳳雅的媽媽也帶她去進行了檢查,可惜為時已晚,小鳳雅的病情,已經無法挽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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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要說說造謠者,我剛看到陳嵐女士的答案,她將自己的行為稱為“情緒太激烈,措辭不當”,我覺得我有必要幫陳作家補習一下初中語文課程

什麼叫措辭不當?從語文的角度講,即用詞不準確,比如說陳女士在其4月9日的博文裡面有這樣一句話

不給重病的女兒治病,籌款後,卻給兒子送去大醫院治療唇顎裂。

這裡面的“給”字就是典型的措辭不當,準確的用語應該是“將”或者“把”,或者把“送”這個多餘的動詞去掉。

接下來再給陳女士補補法律,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018年4月6日,在多位愛心人士上門走訪,強烈要求必須送醫後,萬般催促下,王鳳雅才被其母其爺爺送到北京兒童醫院就診,在醫院眼母細胞瘤專家確診並肯定孩子還有救後,其母立即在醫院撒潑大鬧(可以調取監控錄像)

很顯然,上述兩篇微博中的大量內容,都來自陳嵐本人的惡意揣測,在根本沒有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瞭解的情況下,就發出了小鳳雅的家人不給小鳳雅看病,涉嫌詐騙、虐待罪的惡劣指控,這是非常典型的誹謗行為。

最後我勸陳嵐女士好好補補自己的良心,因為她幹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頭一次了,

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牢記一句話

多行不義必自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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