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之後開發票,稅率選擇全攻略!

5月1日之後開發票,稅率選擇全攻略!

不過,聽有的小夥伴說,5月1日之後,在對外開發票的時候,好糾結,到底是按照原稅率開票?還是按照新稅率開票?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到底該怎麼辦?

一、一般納稅人開票稅率選擇的最基本原則,就是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基本原則:如果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適用調整前的稅率。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適用調整後的稅率。開具發票時,也相應按照以上原則來選擇適用稅率。

特別提醒: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規定:

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當天。

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判定

1、銷售貨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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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銷售行為

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為提供勞務或服務並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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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納稅人如果需要開具紅字發票,那麼紅字發票應開具什麼稅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銷貨退回、服務中止等情況,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即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是17%的開負數17%,對應藍字發票稅率是11%的開負數11%。

三、一般納稅人如果需要重新開具發票,應當按照什麼稅率開具?

如果2018年5月1日後對之前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紅衝,紅衝後按照原稅率開具藍字發票。如果之前開票適用稅率錯誤的,則紅衝後按照正確稅率開具藍字發票。

四、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過渡期間發票應當怎麼開具?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5月1日之後,怎樣才能開出原適用稅率的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時前只能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零時後才可以按照調整後稅率開具發票。4月30日之前,納稅義務已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在5月1日之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開具有誤或補開發票等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

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5月1日之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只能按照調整後稅率開具發票。

六、友情提醒

未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的一般納稅人,請儘快在金稅設備聯網的狀態下進入開票軟件,根據系統提示,實現遠程升級。或者登錄相關稅控服務單位網站,根據提示遠程升級。避免對您的發票開具和正常經營產生影響。如遇問題,請與系統服務商進行聯繫。

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

第二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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