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男子繼承父親公積金,必須證明“我爸是我爸”?

不能讓繁複證明,成為公民辦理住房公積金繼承的攔路虎。

▲視頻來自新京報“我們視頻”

文 | 於立生

據當地媒體報道,不久前,江蘇淮安市民錢先生的父親病逝,他打算把父親住房公積金賬戶裡的餘額取出。住房公積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證處對繼承這筆款項進行公證;淮安市公證處則要求他證明“我爸是我爸。”

說是被要求證明“我爸是我爸”,其實只是媒體把新聞眼給提了出來。除此之外,錢先生還要證明其爺爺奶奶已去世並先於其父去世、證明其母與其父的原配關係、證明自己沒有養父養母及繼父繼母等。

而這些都是按照《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衍生出來的——在法定繼承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繼承份額。

江蘇一男子繼承父親公積金,必須證明“我爸是我爸”?

▲圖片來自報道截圖。

如今“我爸是我爸”的證明,錢先生跑遍街道、社區、派出所,都沒一家單位開得出來,更遑論其他一系列證明呢?要繼承這筆公積金,於錢先生而言,簡直成了不可完成的任務。

淮安市公證處陳姓主任振振有詞:“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繼承公證確實需要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可《繼承法》中又有哪條哪款規定需要開具相關證明呢?

要求開具相關證明,無非意在防範個別法定繼承人獨吞、侵佔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但是,正所謂“誰主張誰舉證”,若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公證處有疑,那也該是由他們去進行調查取證;又豈應把舉證責任轉嫁給相關公民,要求其“自證清白”?

陳主任所謂《繼承法》如何規定云云,其實還是沿襲重管制、輕服務的思維。

其實,不要說是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了,哪怕是房產繼承,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發佈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都已於2014年被最高法以發佈案例指導的形式認為無效,之後又於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廢止。

從法理上說,房產繼承都並非只有公證繼承一條路可走。

若真還有什麼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那也不是沒有權利救濟渠道;照樣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制裁獨吞、侵佔其他法定繼承人份額,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這樣的操作,就省事多了,免去了相關公民折騰來去辦證明又勞而無功、空耗社會資源局面的發生,更貼合社會實際。

□於立生(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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