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違建兩月拆除!臨沂市拆違動真碰硬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18年度臨沂市城市違法建設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義辦字[2018]40號》要求,5月28日,臨沂市召開了全市涉“公”違法建設集中整治推進會,會議要求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幹部職工在城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中要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全面治理各類涉“公”違法建設。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要按照“杜絕增量、削減存量、健全機制、確保長效”的總體目標,利用2個月左右的時間,深入開展集中治理行動,實現“增量堅決控制、存量徹底整治”,全面完成涉“公”違法建設治理任務。

在集中整治行動中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一個政策、一把尺子、一視同仁”,實行“一律拆除、一律恢復原狀”,堅決徹底治理涉“公”違法建設。治理過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做到治理標準公開、治理流程公開、治理結果公開。

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自有違法建設,對參與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違法建設,對本部門、單位幹部職工自有違法建設的治理工作負總責,實行包思想、包申報、包核查、包認定、包拆除、包恢復、包驗收,落實“一包到底”的治理責任。市違治辦要切實加強指導、調度、監督、協調、考核。

在集中整治行動中將按照先單位後個人、先幹部後職工、先黨員後群眾的原則,黨員領導幹部帶頭整改違法建設,並綜合採取思想政治、行政管理、組織人事、紀律法律等多種措施,充分運用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凍結交易、納入個人徵信等多種手段,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此次集中治理行動從2018年6月1日開始,8月10日結束,分為部署發動、集中整治、鞏固提升三個階段,壓茬推進。

治理時間表

涉“公”違建集中治理將分“三步走”

(一)部署發動階段(6月1日—6月10日)

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自有違法建設,對參與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違法建設,對本部門、單位幹部職工自有違法建設進行全面核查,制訂治理方案,按照“一處一檔”的要求,規範建立治理臺賬

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核查出的各類違法建設形成任務清單,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接受全體幹部職工監督。任務清單和治理方案經主要負責同志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於6月10日前報市違治辦。

同時,對6月10日前未按時上報任務清單和治理方案的,根據《臨沂市城市違法建設治理行動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的通知》(臨城違治發[2018]1號)有關規定,交有關部門予以嚴肅問責。

(二)集中治理階段(6月11日—7月31日)

在明確任務清單之後,要求限期治理,涉“公”單位自有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應於1個月內(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公”個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應於2個月內(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同時把監督工作貫穿治理工作全過程。積極對接12345和12319熱線,將群眾投訴舉報的問題與部門、單位提報的清單進行比對核查,核實後確屬漏報、瞞報的,交有關部門予以嚴肅問責。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市違治辦組織規劃、住建、房產、國土、園林、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行動,分組督導督促。

集中整治行動中獎優罰劣,對治理主動、行動迅速、效果紮實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推進不力、敷衍塞責、拒不配合的部門單位及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直至紀律處分,相關情況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主要領導和有關市領導。

另外,聯合懲戒,對拒不配合治理工作的,經違法建設治理責任單位提請,交由相關職能單位依法實施限制不動產登記,限制轉讓、抵押,限制規劃手續辦理,限制用水、用電、用暖,限制貸款、辦理信用卡,提前強制還貸等相關懲戒措施,並計入社會信用系統“黑名單”。

(三)鞏固提升階段(8月1日—8月10日)

涉“公”違建範圍

此次全面治理的各類涉“公”違法建設包括涉“公”單位和涉“公”個人,涉“公”單位是指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人大和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涉“公”個人是指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住宅小區集中治理情形

一、在樓頂擅自加建框架結構房屋、磚混結構房屋、鋼結構房屋、木結構房屋、陽光房或玻璃房等建(構)築物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二、在樓頂擅自加建雕塑小品、養魚池、亭子、花架等設施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三、在樓頂堆放其他物品或者雜物的,一律恢復原狀。

四、在樓頂種菜、植樹種花的,一律恢復原狀。

五、在住宅小區一層公共空間內,擅自建設磚混結構房屋、鋼結構房屋、陽光房等建(構)築物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六、擅自建設磚結構院牆、鐵藝院牆、石材院牆、木(竹)柵欄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七、擅自建設綠植圍擋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八、擅自建設雕塑小品、養魚池、假山、亭子、花架等,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九、擅自開挖地下室(地下車庫)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十、佔用綠地種菜、種莊稼的,將綠地硬化或者鋪裝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十一、擅自改變原有綠化形式在公共空間植樹養花的,一律恢復原狀或恢復公用。

十二、擅自朝向公共空間開門扒窗的,一律恢復原狀。

十三、佔用業主共用部位堆放雜物等其他侵佔公共空間的行為,一律恢復原狀。

十四、其他經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情形。

涉“公”违建两月拆除!临沂市拆违动真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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