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因言”獲罪,律師解讀“損害商品聲譽罪”,一看就懂

導 讀:如果不是這次因譚秦東“鴻茅藥酒案”,我想很多網友都沒聽過這個“損害商品聲譽罪”,譚秦東是因“言”(發貼)而惹上麻煩,如何謹防“因言”獲罪,大律今天要好解讀一下這個罪名。(請轉發親友,並收藏)

謹防“因言”獲罪,律師解讀“損害商品聲譽罪”,一看就懂

罪名簡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我國《刑法》第221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因此,可能“因言”獲罪的,有兩個罪名,一個是“損害商業信譽”,另一個是“損害商品聲譽罪”,譚秦東涉嫌的是損害商品聲譽罪。

罪名分析:

本罪行為特徵:1、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2、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3、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4、主觀上是故意。

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

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經營者的商品性能、品質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商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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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立案: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本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2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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