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個用戶諮詢:買了份重疾險,等待期內就醫診斷為“腫物性質未定”(疑似出現腫瘤症狀),最後確診為“惡性生殖細胞腫瘤”的時間剛好過了等待期,保險公司拒賠了。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合同條款不同,理賠結果也會出現差異。今天就借這個案例和大家聊聊“等待期”,文章內容如下:
1、等待期重要嗎,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2、等待期生病,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3、等待期內生病,等待期後確診,到底該不該賠?
一,買保險必知的等待期知識
等待期:指在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時間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也不能獲得賠付(因意外導致的傷害不受限制)。
之所以設置等待期,就是為了防止“逆選擇”,即防止投保人明知將發生事故,而馬上投保獲利。
壽險和重疾險的等待期多為90~180天,意外險沒有等待期,不過有的意外險附加的意外醫療責任通常有30天的等待期。
我們在選擇一款保險產品時,肯定是等待期越短越好。
在具體保障責任中,也會有等待期的差異,例如下面這份多次賠付重疾險,第一次重疾賠付的等待期是90天,第二次賠付與第一次賠付的間隔時間“必須滿180天后”。
注:因意外導致的保險責任,不受等待期限制。比如在等待內意外雙目失明,這個是可以根據具體病情賠付。
二、等待期內生病如何賠付?
先看保險公司對等待期內生病,出險的賠付方式,如下圖:
可以得知重疾險等待期內出現輕症或是重疾,一般是返還保費,如果是輕症,有的則是不賠付,合同也不會終止,最坑的就是*安的一些產品(等待期內輕症或重疾,返現金價值,但第一年的現金價值極低)。
醫療險等待期出險一般不賠付,合同繼續有效;壽險等待期要是出險,一般都是直接返還保費。
下面以重疾險為例,列舉3種常見的案例,看看等待期生病對我們的影響:
1、等待期內不幸感染疾病
譬如前腳投保後,後腳不幸感染了乙肝病毒。原則上只要是在投保時符合“健康告知”,那麼是不影響所購買的重疾險。
畢竟不能因為買了份重疾險,就不許生病吧,但保守建議這種情況還是向保險公司反映下,以免理賠時扯皮。
2、等待期確診輕症
如果是等待期內確診輕症,可以肯定是不會賠付的。這種情形根據合同差異有2種處理方式:
●返還保費,合同終止;
●不賠付也不返還保費,合同不終止,重疾險責任有效。
3、等待期內確診重疾
這種情況一般就是返還保費,合同終止了。
還有種情況,有些重疾險也會附有身故保障,對於身故責任會設置等待期,在此期間因為非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常見的處理方式是給付已交納保費,合同終止。
但也有些產品對於身故責任不設等待期,給付保額,保障責任終止。
三、等待期後確診能不能賠?
疾病從發現異常,到就診、檢查最後確診,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所以才會出現這種“等待期內生病、等待期後確診”的情況。
這種情況不能絕對說能不能賠,得看合同,合同說賠就賠,明確不能賠那也不能勉強。
以上這款重疾險,合同中明確說明: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症狀或病理改變且延續到等待期以後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所約定的重大疾病,不賠付,無息返還已交保費。
查了好幾份重疾險合同,基本都是和上面的處理方式一樣,都是不賠付返還已交保費,但並不能就此說所有情況都是如此。
我查到一份13年的保險理賠官司案例:
這只是個個例,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各地的法官在判案時也會有一定的差異,所以“等待期後確診,到底能不能賠”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基本就是返還已交保費。
我個人非常不贊同這種行為,之前的文章也寫到過:有些大病往往就是拖出來的,本來挺小的毛病,一直不管它,最後形成重疾(比如早期的癌細胞),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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