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案件,法律適用並沒有那麼簡單

最近這兩天“幼女報警被強姦,警方稱之為‘約炮’”的新聞刷爆了網絡,也引起了網民的極大關注和議論。

安化案件,法律適用並沒有那麼簡單

在輿論壓力之下,當地警方經過複議,決定撤銷原來不予立案的決定,對此事立案偵查。

安化案件,法律適用並沒有那麼簡單

不過獵鷹感覺許多人在討論此案時陷入了一個誤區,那就是一旦法律明文針對某件事情有了明文規定,這件事情處理起來應該是很簡單明確的,只要把事實對照一下法條就可以得出結論。但不幸的是……實際上遠遠沒有這麼簡單。我們姑且做一個假設,這個案子裡面所有人都嚴格按照法律辦事,沒有其他任何問題,那麼是不是就不會出現本案中的爭議了呢?

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意見第1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所以問題來了,怎麼確定是否“明知”?雖然解釋裡看起來說了很多,但其實放到現實生活中一看,還是感覺暈頭轉向。

安化案件,法律適用並沒有那麼簡單

看完這一大段,你知道該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明知”了麼?反正獵鷹覺得,光看法條真心沒辦法。大家有興趣翻翻法條會發現“明知、知道、應當知道”之類的對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很多,可是不是明知屬於一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這個如何知道呢,誰也不是他肚子的蛔蟲呀?

所以司法實踐中,是否“明知”只能由司法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比如在案證據,當事人的陳述,旁觀者的證詞之類去反推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然而這就不可避免地由於當事人個體差異、不同地區文化習俗差異以及當事人或司法人員個人認知等因素出現爭議。

就拿本案舉個例子,沒有看到照片,所以我無從判斷本案當事女孩的外形。但根據常理,13歲的女孩能否從衣著長相等外在表現明顯看出未滿14週歲其實受個體差異影響很大。這裡說的“個體差異”既包括被觀察的女孩,也包括觀察者。也就是說,幾個同樣是十三歲的女孩,讓同一人去看,他(她)有可能對她們作出不同的年齡判斷;而同一個十三歲女孩,不同的人去猜年齡也許會有不同的結論。本案中警方最初對行為人是否“明知”的判斷很有可能與此相關。

羅嗦這麼半天,其實就是想闡述獵鷹在法學院學習到的一個觀點,就是在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現實中應用的時候也會存在爭議和模糊之處。再明確的法律也不可能包羅萬象的把現實當中所有的細節事無鉅細的囊括進去,也不可能永遠都能用,因為社會生活不但很豐富而且是多變的,為什麼法律需要修改以及解釋的原因。

但是再解釋再修改,法律也擁有不可能像電器說明書那樣,不用動腦筋直接對照使用即可。用以前法律課本上見到的一句話來表述,就是(裁判過程)並不是(絞肉機)上面放入條文和事實的原料,下面輸出判決的餡,保持原汁原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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