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者未戴安全帽出交通事故 根據過錯相抵原則可減輕“好意者”責任,法院判司機擔責4成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三水法院審理一起“好意搭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搭乘者”關某因未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造成頭部受傷,對自身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可減輕“好意者”唐某的賠償責任。

事故:好意搭乘朋友卻意外發生事故

2015年12月26日,被告陳某駕駛小汽車與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的唐某相撞,與唐某同乘的還有原告關某,兩人均未戴安全頭盔。事故造成唐某、關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在轉彎通過紅綠燈路口時,未讓直行車輛,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沒有證據證明關某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原告關某無責任。

事發後,關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唐某賠償。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唐某出於好意無償搭乘原告關某,屬於好意同乘。

三水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本案的直接受害人,有權就本次交通事故給其造成的損失請求責任人進行賠償。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法院依法予以採信。原告關某作為成年人,應認識到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所可能帶來風險。但關某明知風險存在仍乘坐摩托車,其對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減輕被告唐某的賠償責任。

法官:鼓勵民間相互幫扶施惠行為

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唐某出於好意無償搭乘原告關某。“好意者”因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或控制人作為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過錯相抵原則,被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好意同乘中的乘車人屬於無償受益人,為保護好意同乘駕駛人的權利,鼓勵民間相互幫扶、好意施惠行為,即便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也可以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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