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绩效不佳时,合同终止,可以吗?

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绩效不佳时,合同终止”,这样做合适吗?

小李大学学的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到一家公司应聘推销员,经过面试,公司聘用小李为公司产品推销员,并与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是五年,到期后可以续签。但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当乙方工作绩效不佳时,劳动合同终止”。小李对这条规定有疑惑,总觉得有点不对,但又不太熟悉相关规定,你可以为小李解疑释惑吗?

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绩效不佳时,合同终止,可以吗?

笔者认为,这家公司的该条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的约定,按规定属无效。为什么呢?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这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件主要是该条第一款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二款至第六款均为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绩效不佳时,合同终止,可以吗?

而根据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国家行政法规,其规定均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劳动合同的关于终止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该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所谓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定的消失情形已经消失,即劳动关系根据法定的情形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绩效不佳时,合同终止,可以吗?

当然,在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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