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同居是2人愛情關係甜蜜的證據,可能同居是周圍人都同意認可的,但是以下2種人,明確是不可以同居的,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你在婚姻方面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申請成為羅爺法Boss的入門會員。
案例1:
小琳和陳先生同居了好一陣子。
2人是在聚會認識的,彼此有好感開始聊天,交往,約會,同居。
這一聽好像沒什麼不對。
但是前提是小琳和陳先生都分別有家室,這就不太好了,將受到道德的強烈譴責。
但是這樁因“同居”而捅破的婚外戀最後把事情鬧大了。
當事人,陳先生因為跟小琳的同居行為,被判了刑。
到底怎麼回事?
原來,女方小琳的老公是一位不折不扣的軍人,兩人越過一層道德的底線,又再一次挑戰了法律的底線。
在回家的那一次,遭遇了這樣的尷尬,小琳老公將陳先生告上了法庭。
《刑法》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陳先生的行為犯了什麼罪?
破壞軍婚罪。
案例2:
案發當事人老王也是跟一個妹子在外租房同居的關係。
因為兩人相愛,所以同居,因為同居,妹子還有了老王的孩子。
兩人被外界稱為“好一對鴛鴦,好一對模範夫妻”。
這段愛情,得到了所有周圍鄰居,打工同事的祝福。
就是沒有得到老王原配的祝福。
老王原來有配偶,藉著打工的機會,勾搭上其他女人。
他的妻子將老王告上法庭後,老王百口莫辯,因為與外面的女人共同生活,同居,有一孩子,以夫妻相稱,已經涉嫌重婚。
根據法律: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老王最終也被依法判刑了。
以上兩個案例是否對你有幫助呢?希望能謹遵法律,談合法的戀愛。
閱讀更多 羅爺法律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