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能否執行債務人的養老保險金?

張洪濤178

大聖覺得提問者想表達的意思是“

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能否執行債務人的養老保險金”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是可以執行債務人的養老保險金的。也就是說養老金是可以用來償還普通債務的。大聖就這一問題做一簡要解析。

一、養老保險金簡稱養老金,可以看做是職工在退休後領取的工資

養老金由在職職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退休並由社保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可以說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來源、主要生活費用和基本生活保障。

二、養老金可以被執行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指出,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準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準確定。

三、大聖解讀

1、根據上述規定,養老金是可以用來清償債務的。即可以作為被執行的財產對象。

2、必須要為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

法院在執行債務人即被執行人財產的時候,理論上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都是可以執行的。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法院要執行(凍結或者劃扣)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賬戶的資金,需要遵守一個“底線原則”:即必須要為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必要生活費用”的標準參照各地的有關標準確定,大聖認為在實務中,一般不能低於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大聖特別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處於

社保公共賬戶的養老金不能做為執行對象被執行,但是發放給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可以作為被執行對象凍結或者劃扣的。


大聖釋法

照我的理解,債務人沒財產,如果其養老金很高的話,也會是庭外調解讓他每月抽出部分養老金還債,只要能還,時間久一點罷了。如果判決養老金由你全部領取用於還債,一旦債務人餓死,判決的機關不但有責任,你的錢也雞飛蛋打。既然你將問題放到這個論壇上來,我們旁觀者只不過就此牛逼聊聊而已,你完全可以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諮詢,他們會給你出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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