嶗檢說法48 一錯再錯 難逃刑責

2016-08-04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

嶗檢說法48  一錯再錯 難逃刑責

夏天到了,又是哈啤酒吃蛤喇的好時候了。這不,小張和朋友下了班到路邊一頓狂飲,不顧老闆勸告,先後駕車離去。對,你猜到了下文:兩人被查酒駕的交警逮個正著,且都是醉駕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均為120毫克/100毫升。不愧為“好朋友”,連酒精含量都一樣,啥都別說了,危險駕駛,等著判刑吧。不過,你可能猜到了開頭,沒有猜到結尾:小張被判處拘役6個月,小張朋友卻只被判了2個月。小張他爹老張表示不服:咋地,法律也看人下菜?其實吧,箇中緣由老張比誰都應該清楚。半年前,小張因飲酒駕車被查,只是因為酒精含量較低,沒有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刑事定罪標準,最終被行政拘留10天。也就是這個行政拘留處罰,導致小張在同樣情況下比朋友多被判了幾個月。最高法、最高檢與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的”,要從重處罰。提個醒啊,醉酒駕車,切莫錯上加錯:該意見還規定,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以及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等等,都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所以說啊:醉酒駕車釀事端,再一再二不再三;一錯再錯法不容,危害安全刑責擔。

文:賀世國

圖: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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