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雪峰:家庭規模和家庭財產的性質

決定之前以家庭為基礎而非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習慣法已經失去了家產控制權轉移與贍養父母之間的平衡。這個時候,更加現代的以保障個人權利為基礎的法律就有了現實的需要。

廣東清遠樓仔自然村,86戶,520多口人,戶均6口人,遠遠高於全國平均家庭人口的規模。戶均人口數比較多有兩個原因,一是生育子女多,二是分家頻次低。從全國來看,建國前,中國農村普遍存在聯合家庭,即兄弟結婚後不分家,而且與父母同居共財,這樣的家庭規模有十多人就很正常。建國以後,聯合家庭就不是太多了,主幹家庭是主流,即父母仍然與一對成家子女一起生活。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農村地區出現了父母不與成家子女居住而單獨生活的情況,農村社會也普遍出現了家庭的核心化,父母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核心家庭,1~2個未成年子女,一家最多也就4口人,以核心家庭為主的農村,戶均家庭人口自然不大可能超過4口。

農村家庭的核心化在全國都是趨勢。不過,如何進行家庭人口統計卻是一個問題。是按戶籍來統計家庭人口還是按同居共財?抑或是按參與村莊人情的單位?廣東清遠年老父母一般不會與已婚子女分家立戶,戶籍上不分開,儀式上也不會分開,而湖北地區年老父母卻可能單獨立戶。

決定家庭規模的主要因素是分家的模式。如果已婚兄弟仍然不分家,且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這樣的聯合家庭就一定會有比較多的人口與家庭規模。已婚兄弟要分家也有兩種分法,一是結婚一個分出去一個,一是所有兄弟都已成婚再一次性分家,前者是多次分家模式,後者是一次性分家模式。一次性分家就會在一個時期有較大的家庭規模。一般情況下面,無論是多次分家還是一次分家,父母都會與一個已婚兒子(通常是小兒子)共同生活,但也不排除父母不與任何已婚兒子共同生活,而是單獨生活,另成一戶,且這種子女已成婚後父母單獨立戶的情況在全國農村越來越普遍。因此,全國農村都出現了家庭小型化趨勢。

分家模式中,起決定作用的除文化以外,更是家庭向心力與離心力的平衡。一個家庭,子女成家,若家庭內部關係良好,父母就會傾向不分家,以藉助家庭力量幫助家庭相對弱勢成員。同時,不分家,家庭成員相互協作,也增強了家庭的能力。大家庭也容易在文化上得到肯定。這些都是不分家的向心力。不過,家庭成員越多,已婚子女之間的小家庭就會與大家庭產生離心力,主要的離心力來自已婚子女為小家庭的打算和搭便車行為。妯娌矛盾與婆媳矛盾使得大家庭難以維繫,分家是理性選擇。矛盾小的家庭,或和諧的家庭,就在所有兒子成家後一次性分家,矛盾多的家庭,成家一個分出去一個。一般來講,在不同地區,因為文化模式的差異,家庭的向心力與離心力會有不同,從而一個地區會有一種主導的分家模式。在廣東清遠農村,一次性分家佔了主導,而湖北則多是多次性分家的模式。正是一次性分家模式使清遠農村保持了較大的家庭規模。廣東清遠與湖北農村的這種差異,在文化主要的原因是,至少,廣東清遠農村宗族仍然是強有力的結構性力量,而湖北農村則多屬於原子化程度很高的地區。

決定家庭向心力與離心力的因素除與區域文化有關以外,還與生產方式有關。在傳統時期,農民既不離土又不離鄉,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家庭成員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同居共財。這樣一種生產生活方式,一方面可以通過家庭成員協作來獲得更大收益,一方面又很容易在家庭成員之間產生矛盾。分田到戶後,總體來講,全國農村家庭進一步核心化,家庭規模變得更小了。不過,改革開放不久就有了越來越多非農就業機會的出現,青壯年農民大量離鄉進城務工經商,年輕人務工經商的收入是相對獨立的收入,這個相對獨立的收入不再交給父母所主導的大家庭。這樣,在分家前,一個大家庭就可能有了幾個收入相對獨立的小家庭,而且,因為離土離鄉,大家庭不同成員離多聚少,不在一起生活,這樣就進一步減少了家庭成員發生衝突的機會。相對獨立的收入機會和收入分享和相對分離的生活模式,減少了家庭的衝突機會和離心力。同時,當前中國農村,青壯年農民進城務工經商,他們年幼子女與年老父母留守農村,父母有為子女帶孫子的義務,且有為子女照看房子的義務。多子女家庭即使已經分家,留村父母仍然有幫各個子女照看孫子和房子的義務。或者說,正是子女進城去了,他們對留守父母有了更大的功能上的依賴。這樣就增加了大家庭的向心力。因此,在全國農村普遍出現了家庭的擴大化,即農村分家變得更少也更遲了。

因為家庭成員之間收入與生活的相對獨立,小家庭可以在不分家的情況下面保持相對獨立性,之前同居共財的大家庭消失了,收入相對獨立的小家庭也沒有必要與大家庭分開了。家庭規模因此變得更大,但家庭的內容卻被抽空了很多。

廣東清遠樓仔村有很多兄弟都已結婚卻不分家的例子,其中一個關鍵是,兄弟三人,其中兩個都在城市務工經商,且已在城市買了住房,他們全家在城市工作也在城市生活,僅僅是春節期間回來住幾天。他們就沒有必要與留在村莊的已婚兄弟分家。父母仍然健在,進城子女必須經常回來看望父母,不分家的好處是,他們回來有地方住,有地方吃,僅僅交給父母一點伙食費,當然還要給父母養老錢。在當前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面,農民的主要收入來自他們的勞動,父母手上的家產已經相當不重要了,很少有子女需要通過分家來獲得父母家產以開始小家庭的生產與生活。因此,形式上的分家就沒有必要了。實際上,大家庭內已婚子女都有了獨立的收入和財產。儀式上不分家,實際上是分開生產生活,這在文化上心理上也很適合中國儒家的道德理想。

相對來講,在存在著較強宗族力量的南方農村,文化上不分家的理由更大,在中部原子化地區,農民不分家更多出於功能性的原因,因為不分家,留守父母可以更容易照看外出務工經商子女的房產和孫子。

無論是南方宗族地區還是中部原子化地區,隨著農民大量進城務工經商,農民家庭內容被抽空的時候,家庭的規模卻變得更大了。

在廣東佛山平東村調研發現,老年人的日子過得最逍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有固定的分紅收入。平東村集體經濟發達,每年有上億元的土地租金,而且目前村社集體資產已經量化到村民,村民按股分紅。村中老年人在村莊生產生活時間長,所得股份最高。村社集體還對年滿60歲的村民發放養老補貼。並且為老年人提供幾乎百分之百的醫療報銷。

平東村是按每個人所佔股份進行分紅的,不過又是以戶為單位計算分紅的並且是按戶發放的。一般情況下,這個分紅的錢直接打到戶長卡上,而戶長一般不是年輕人而多是中老年的父母。中老年父母掌握家庭的財權,年輕人到外面打拼。年輕人打拼的收入一般不會交給父母,不過在家裡吃住一般要交伙食費,比如每月1000元。年輕人收入其實不高,每月交1000元的伙食費還是有壓力。

在平東村,如果只有一個兒子,兒子結婚後一般不會與父母分家,且集體分紅收入一般掌握在父母手中,兒子媳婦工作的收入自己支配,除按月交伙食費以外,還要承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掌握家庭財政大權的父母沒有任何掙錢的壓力。父母有錢有閒,經常出去旅遊。

如果有兩個兒子,大兒子結婚就搬出去自住,父母一般與小兒子住,但父母財產不會提前分掉,尤其是父母的股份不會提前分掉。只有當父母去世,他們的財產和股份才會由子女繼承,多個子女才進行遺產分割。按法律規定,所有子女都有分割父母財產的權利。不過,在平東村,出嫁女兒一般會放棄申請父母的財產,父母財產由兒子平分。

同樣是廣東,清遠農村與佛山農村就有很大的差異。一般情況下面,父母年老了就不留財產,而是吃子女的。若有兩個兒子,都已結婚,父母就可能分開跟兩個兒子,分家時母親一般跟小兒子,因為母親一般都比較勤勞,會幫小兒子家庭做力所能及的家務甚至農活。父親則比較靈活。

清遠農村,年老父母一般不留錢,也不留家產,但因為有強大的村莊結構性壓力,幾乎不可能出現子女不養父母的問題。差異僅是,子女經濟條件好,父母就有更好的贍養條件,子女經濟條件不好,父母贍養就差一點。子女與父母同甘共苦,沒有父母會因為擔心子女不養老而私自留下財產。

清遠農村,多子家庭的分家,理論上應當所有兒子都已成家,再一次性分家,所有家產平分,父母不留家產,而由兒子分養。不過,父母有很大的選擇權決定如何分養或是不分養。

相對來講,華北農村的分家現在越來越多是多次性分家,大兒子結婚了,大兒子先分出去,留下父母與小兒子一起生活。這個時候,父母一般比較年輕,就幫小兒子成家。大兒子結婚分家出去時,父母一般要幫大兒子建房,且為大兒子娶媳婦準備彩禮,這些建房和彩禮就相當於提前分家。但因為父母還年輕,分家的兄弟並沒有分贍養父母的責任。待到小兒子結婚,父母年老,再來分贍養父母的責任。

有多個兄弟時,兄弟之間就很容易成為競爭關係,相互競爭父母的家產和剩餘勞動能力。而多次性分家往往造成這種不平衡:比如大兒子結婚,可能借女方要求高額彩禮以及要車要房要各種條件,提前將更多家產分走了。父母年輕時更多在幫小兒子打拼,年齡大了,大兒子就可能覺得父母更應由小兒子贍養。小兒子則認為大兒子結婚時提前分走更多家產,以至自己差點沒能娶上媳婦。兄弟之間相互推御贍養父母的責任,甚至本來是父母所建住房,卻可能被子女趕出門去,無地方可住。

之所以父母可能被子女趕出自己所建住房,其中原因是,子女成家以後,父母的家產已經自動轉移到子女,子女有了家產的控制權,所以可以理直氣壯地將父母趕出家門。

無論是華北農村還是華南的清遠農村,從性質上講,家產都不屬於個人,而屬於家庭,具體掌握家產者就是家長。某種意義上,父母並無完全的決定家產的權利,子女成家後家產掌握權自動過渡到子女手上,當然子女應當贍養父母。華北與華南清遠的差異在於,清遠農村至今仍然有著強大的宗族力量和家庭養育善待父母的觀念,老年父母在失去對家產掌握的同時獲得了養老的保障,甚至不少老年父母身體狀況還不錯時就退出農業生產,等著子女的贍養。而華北農村贍養父母的義務變得薄弱了,而分享父母家產的權利卻極大地提升,由此導致家庭代際關係的嚴重失衡。

廣東佛山農村,父母仍然掌管著家產,尤其是集體所分股份。現代股份制是分到個人的,只要父母仍然健在,他們就掌握著股份,就有從股份中分紅的權利,子女不可以將父母的股份和分紅權利提前分割。這個意義上,正是現代的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法律和現代法律支配下的股份制,保障了父母的經濟權利。

中國傳統社會其實是缺少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繼承法的,父母個人的財產也是家產,分家時,除父母十分有限的私房錢以外,所有家產都要在子女(兒子)面前平分。現代的法律是以個人權利為基礎上,繼承法上講父母有權決定自己財產如何分配,但顯然,當前中國農村仍然存在著與繼承法相當不一樣的家產分配的習慣法,不遵守這個習慣法會造成相當糟糕的後果。比如父母留下太多私房錢,子女就可能有意見而不願在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時贍養父母。再比如父母在子女之間分配家產不公平,有私心,其實是更傾向家庭條件較差的子女,也會引起嚴重後果。再比如,父母將家產分給出嫁女兒,也完全不妥。

不過,既然當前中國農村已經出現相當普遍的子女不願贍養父母甚至父母年老卻被子女趕出家門的情況,這就是說,決定之前以家庭為基礎而非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習慣法已經失去了家產控制權轉移與贍養父母之間的平衡。這個時候,更加現代的以保障個人權利為基礎的法律就有了現實的需要。雖然這也一定會是一個痛苦的過程。

2016年4月13日上午

贺雪峰:家庭规模和家庭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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